獨上高臺挑天貓,格蘭仕要反壟斷

獨上高臺挑天貓,格蘭仕要反壟斷

2011年的胡潤百富榜,格蘭仕的創始人梁慶德名列第49位,而馬雲當時還榜上無名。當年的前十名富豪,除了百度李彥宏代表互聯網排在第三外,製造業以5個和房地產業以4個瓜分了其他席位。

2019年,胡潤百富榜上雙馬格局早已穩固,互聯網企業也增加到4加,而製造業則只剩2家。

製造業增長不僅落後於互聯網企業,甚至在線上經濟成為主動脈之後,製造業成其附庸。

1994年的那個6月18日,一場兇猛的洪水襲擊了珠三角,順德成了重災區,當天,呼嘯的洪水從一個不起眼的老鼠洞奔湧進格蘭仕的廠房,10分鐘內水深將近3米,造成損失超過2000萬。當業內傳出格蘭仕要倒閉的時候,梁慶德借錢給工人發工資,搶時間檢修設備,三個月後格蘭仕全面復產,當年就從年銷售3萬臺微波爐上升到10萬臺。

2019年,同樣是“618”這天,面對天貓越收越緊的家電企業合作規則,梁慶德的兒子,格蘭仕接班人梁昭賢回應:“寧願站著賺5毛,不要跪著賺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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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1994年的格蘭仕可以戰勝天災,25年後面對互聯網帝國,格蘭仕卻沒有那麼容易翻盤。

格蘭仕表示,自今年5月28日入駐拼多多以來,格蘭仕在天貓平臺的搜索端陸續出現異常,今年618大促期間,天貓通過搜索限流,嚴重影響格蘭仕主力店鋪的銷售,同比斷崖式下滑41.05%,格蘭仕冰洗、廚衛旗艦店等核心專賣店銷售額同比更是下滑60%以上。雙十一大促來臨之前,天貓乾脆於10月25日將在貓寧店鋪的格蘭仕產品全部下架。

由此引發貓屎(仕)大戰。


01

先說三個事實。

第一、今年雙十一,全網電商平臺銷售額達4101億元,同比增加30.5%。其中天貓總成交額2684億,佔全網65.5%,京東+唯品會+拼多多+蘇寧僅為30.8%,不到其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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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11月16日,在天貓APP上搜索“格蘭仕”,默認顯示中可以通過“進入店鋪”進入“格蘭仕官方旗艦店”,但如果選擇“店鋪”排序,則格蘭仕旗艦店排名第40。

而搜索其他品牌如“華帝”、“聯想”則無此情況。搜索“格力”,默認顯示中沒有官方旗艦店鏈接,選擇“店鋪”排序,格力官方旗艦店排第四。

第三、格力宣佈進軍電商平臺。三年前董明珠曾炮轟電商平臺危害實體經濟,不能容忍。為了擺脫對電商平臺的依賴,今年10月28日,格力宣佈成立格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打造自家的電商平臺。

同樣是10月28日,就在董明珠宣佈組建電商平臺自己玩的同一天,格蘭仕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天貓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11月4日,法院受理案件。

顯然,相比格力董明珠的鐵腕,格蘭仕更希望在電商平臺那裡不被排擠歧視,但經歷“二選一”之後,格蘭仕選擇了訴諸公堂,而不是另立山頭對轟。

02

格蘭仕起訴天貓的依據是《反壟斷法》第六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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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這一條,《反壟斷法》還配套了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專門解釋。

比如什麼叫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第十九條這樣說: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就算支配市場了。第十八條接著說,支配市場的經營者不僅佔有壓倒性的“市場份額”,還可能控制了“銷售市場或原材料採購市場”,以及實際上讓其他經營者(比如格蘭仕)對其形成深度依賴。

而第十七條直接總結: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支配地位有七種表現形式,其中和格蘭仕訴天貓案相關的是第一款第(四)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其實還有一項可能會涉及侵權,我先賣個關子。

因此,格蘭仕至少要證明天貓在三方面欺負自己了。

第一、天貓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如果支配了,天貓是否濫用了這種支配地位。

第三、天貓限制格蘭仕搜索流量的做法是否合理。

肯定地說,要實錘上面三個問題當中任意一個都不容易。

03

對於天貓佔據市場支配地位應該是妥妥的吧?

咱們不是有數據證明天貓市場佔有份額達到65%,超過《反壟斷法》規定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以上”嗎?

且慢,這條文還埋伏了四個關鍵字:“相關市場”,裡面可以爭論的太多了。

2017年,騰訊曾經在一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訴訟中成為被告。原告一家推廣圈粉公司起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故封禁其26個公眾號,導致其向客戶承擔鉅額賠償。原告認為,騰訊公司的微信用戶已經超過6.3億人,在即時通訊市場具有絕對支配地位。

但是騰訊反駁說:“微信”和“微信公眾號”不是一個概念,我的微信用戶沒錯是超過6億人,實際上2019年已超過8億人,但是不意味著微信公眾號也有8億人,因為並非每個微信用戶都會開通公眾號。相比之下,同樣作為信息發佈平臺的微博月活3.13億人,優酷土豆覆蓋用戶3.3億人。

就信息發佈的特點來說,微信公眾號具有可替代性。所以,它沒有形成市場支配地位。

同樣,格蘭仕完全可能遭遇“概念置換”問題。你說我雙十一佔據市場份額65%不假,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提出了最密切關聯原則,對爭議商品的替代性商品進行關聯度排序。比如格蘭仕旗艦店出售92種家電,天貓完全可以將商品大類拆分成家電中類,再拆分成微波爐小類,證明就微波爐市場而言,“我佔的市場份額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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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二個問題,就算在微波爐領域,天貓平臺已經構成市場支配地位,接下來你要證明是天貓搗鬼讓你賣不出去。

一是天貓確實對格蘭仕發出了“二選一”(排他性競爭)的合同要求。

二是你拒絕“二選一”之後天貓採取了特殊限制你的措施。

三是這些限制措施導致你的經營受損。

需要明確的是,並不是你拿出了銷售量大幅下降的證據,就可以證明你天貓侵權,銷售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產品競爭力不足,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對手產品大規模促銷等等,你要證明天貓的使壞和你的受損存在因果關係。

最後一個問題,是天貓採取的限制流量措施合理嗎?《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對待。

比如為什麼格蘭仕旗艦店被顯示在第40條,而其他品牌旗艦店被顯示在第1條?是不是差別對待?

又如禁止在天貓平臺使用618的促銷字眼,是否在合約之外加重了對方的責任,是618是否具有排他性的專利,還是被約定為不可使用字符?

再如是否在《服務協議》中採取格式條款的方式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加重對方的責任,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如果是,則均屬於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行為。

獨上高臺挑天貓,格蘭仕要反壟斷

今天,格蘭仕要“匹馬站高臺、單槍挑烏雲”,在更高的角度看,何嘗不是繼董明珠單挑黃光裕,製造商和渠道商爭奪定價權之後,又一場製造業和互聯網業之間話語權的博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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