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4名確診病例活動軌跡公佈

江西4名確診病例活動軌跡公佈

江西4名確診病例活動軌跡公佈

南昌

安義縣疾控中心發佈緊急消息!

廣大市民朋友們:

安義縣2月5日新增1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患者楊某某,1月21日(臘月二十七)由武漢返鄉,1月22日曾在黃洲鎮塘下村介牌村小組參加村民周家楠舉辦的喬遷聚餐。目前正在進一步排查該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凡參加了本次聚餐的人員或上述時段與該患者接觸過的村民、市民暫時不要外出,主動與所在鄉鎮、村或居委會取得聯繫並報告情況,或電話直接與縣疾控中心聯繫。

另請知情群眾積極將相關線索告知所在鄉鎮、村(居委會)或縣疾控中心。

縣疾控中心聯繫方式:吳錦華(手機:13697912757)辦公室(0791—83422279)

安義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020年2月5日

宜春

除了南昌外

宜春有兩地發佈通告

尋找與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

江西4名确诊病例活动轨迹公布

公告

廣大市民:

經排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呂某某於2020年1月23日上午9點至11點期間,在一百超市市府店購物。為了確保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宜陽新區將組織人員對該超市進行全面消毒。請1月23日9點至11點在該超市的人員主動到所在社區登記,並自覺居家隔離至少14天,每日至少測量體溫2次。在此之後去過一百超市市府店的市民,請自行居家隔離並每日監測體溫。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如發現有發熱症狀,請及時告知所在小區物業和社區,並戴好口罩主動到市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中醫院、浙贛醫院、新建醫院、紅十字醫院的發熱門診就診,不要去其他診室。

特此公告!

宜陽新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5日

關於排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密切接觸人員的緊急通告

1月21日,從上高發往宜春的客運班車(車牌號:贛CH1778),於早上6時30分和中午12時30分兩班發車,其客運司機已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目前已收治觀察)。在密切接觸人員排查中,有4名乘客由上高上車,在萬載汽運總站丁字路口下車,因乘客信息不詳無法確認其具體本人。

請該4名乘客以對自己和他人負責的高度,返家後暫不要外出,自覺居家封閉隔離觀察,主動向村委會、社區、衛生院或疾控部門進行登記報告,同時密切關注自身健康狀況,堅持每日自我2次監測體溫(上、下午各一次),如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立即前往定點醫院發熱門診就診。就診過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如有疑問請聯繫:上高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電話:0795-7127512。

上高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5日

撫州

通 告

接南昌縣協查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董某某(列為南豐縣病例),男,南昌人,長期在南豐開服裝店,店名“另類女孩”,店址位於南豐縣琴城鎮建設路31號。患者1月22日下午乘動車(C9602,03車05A)離開南豐,1月24日出現症狀,1月28日入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隔離治療,2月5日患者治癒出院。鑑於患者離南豐至今已達14天,為穩妥起見,按照高於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請1月18日—22日與該患者有密切接觸者,務必採取以下措施:

1、自覺居家隔離觀察14天。

2、如有發熱、乾咳、頭疼、乏力等症狀,請立即聯繫120,規範就診。

3、勤洗手、勤通風,個人生活用具消毒處理,規範清潔手、眼、鼻等部位,減少感染風險。

對隱瞞接觸史、不自覺和嚴格進行居家留觀的,一經查實,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南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2月5日

南昌市公安局發佈重要通告

有這些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南昌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南昌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南昌市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依法從重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一、返昌、入昌人員不接受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社區(村委會)的體溫檢測和排查工作,未如實向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社區(村委會)說明人員接觸情況,未按要求進行隔離醫學觀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病毒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或以其他方式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不聽勸阻或者無視公共場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擾亂公共秩序的;

四、不聽勸阻舉辦婚喪嫁娶等各類聚餐活動以及其他各類人員聚集活動,擾亂公共秩序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點和地鐵站、車站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六、企業、場所、物業等單位及人員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其他決定、命令的;

七、毆打、傷害、威脅、侮辱醫療機構、政府部門、社區(村委會)及其他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阻撓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散佈謠言,編造虛假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九、違反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護用品及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十一、以銷售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特效藥”等防治防護物資為名實施詐騙的;

十二、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十三、非法捕殺、收購、運輸、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四、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其它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

十五、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一律從嚴處理,處理結果一律通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

公安機關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社會秩序。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南昌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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