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2 長河稅務:股權轉讓繳納增值稅嗎?

答案是不繳納增值稅!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以上列舉的無形資產中並未包含股權,且文件對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進行了正列舉,亦不包含股權,故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不繳納增值稅;

2、河北國稅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第十四、關於股權轉讓涉及的不動產是否繳納增值稅問題在股權轉讓中,被轉讓企業的不動產並未發生所有權轉移,不繳納增值稅。

可見,一般性的股權轉讓所得不徵增值稅。但考慮到上市公司的股權與股票具有關聯性,因而在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時(注意,不是股權),需要區分其中的股權性收益與金融商品轉讓性收益,對其中的股權性收益仍然不徵稅,只有對其中的金融商品性轉讓收入才徵收增值稅。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徵收增值稅。

二、此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長河稅務:股權轉讓繳納增值稅嗎?

財稅專家簡介:

趙倩倩,女,畢業於河北師範大學財務會計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多年,主持多個大中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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