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風險提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十大易錯點!

稅率調整,最嚴比對,軟件升級,申報滯納金...接連而來的一系列稅務變化讓一些即便是"老財務"也有些措手不及,而這個時候就特別容易出現一些錯誤,或者因為對於政策方面沒有足夠的理解出現一些自以為正確的做法!

風險提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十大易錯點!

一、違反權責發生制原則

企業將一次性支付若干年的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如企業一次性支付3年的租金,取得租賃費發票,在當期全額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企業一次性支付的跨年費用,不能一次性稅前扣除,應當在受益期內分期扣除。同理,有不少企業裝修費等在支付時一次性稅前扣除。若企業支付以前年度公積金、補充保險等費用,也不能在支付當年稅前扣除,應追溯到費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

二、彙算清繳後取得發票未追溯調整

彙算清繳前未取得發票不能稅前扣除已深入人心,但彙算清繳後取得發票如何扣除?企業還有誤解。如企業2016年發生的費用,2017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發票,該費用在2016年度彙算清繳時全額調增;而後,2017年7月取得發票,在2017年度彙算清繳時調減,這是不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上例企業應追溯扣除在支出發生的2016年度,而不是取得發票的2017年度。

三、擴大職工福利費範圍

有不少企業認為,只要是福利性質的支出都算職工福利費,如將職工子女教育費、組織職工旅遊的費用等列入職工福利費。但是,這些福利性質的支出,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不能稅前扣除。

風險提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十大易錯點!

四、職工學歷教育計入教育經費

不少企業報銷高管讀MBA、職工讀博的學費等費用,並計入職工教育經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因此,這些在職教育學費應由個人承擔,不能稅前扣除。

五、為部分人員支付的補充保險

有些企業為部分高管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只為部分高管支付的補充保險不符合"全體員工"的規定,不能稅前扣除。

六、公益性捐贈不符合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因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風險:①直接捐贈。有的企業熱衷於將款物直接捐贈給受益人,不能稅前扣除;②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有的企業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但該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中,不能稅前扣除;③通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捐贈。有的企業通過某省的鄉鎮政府進行捐贈,或直接捐贈給某村委會,不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不能稅前扣除。

七、利息支出風險

利息支出除了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須符合規定的債資比等常見風險,還應注意:①應資本化的利息未資本化。如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用於房地產項目開發,每年支付鉅額利息並在計入財務費用,這是錯誤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應計入房地產項目開發成本,不能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②有不少企業將取得的銀行貸款無償借給關聯企業,自己支付貸款利息,

該利息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風險提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十大易錯點!

八、集團公司承擔全部費用

集團公司為下屬各個成員單位的產品做廣告,承擔全部廣告費用;企業與關聯企業共同租用一層寫字樓,企業承擔了全部租賃費等。由於集團公司與成員單位都是獨立法人,集團公司不能獨自負擔受益於成員單位的全部費用,應進行合理分攤。

九、不能扣除的商業保險費

不少企業為部分員工支付某些商業保險並稅前扣除,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因此,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商業保險不能稅前扣除。

十、資產損失證據不全

資產損失最簡單、最常見的問題就是不能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有關證據材料,特別是股權投資損失和債權投資損失,往往不能提供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債務人破產等文件以及追索記錄等。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但同時也規定"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一旦彙算清繳後稅務機關對資產損失進行檢查,企業若不能完整地提供相關資料,將面臨極大風險。

這裡只是將最常見的幾個典型問題拿出來進行分析,實務中當然還存在有很多需要特別關注的風險點,這就要求財務人員提高風險意識,隨時更新知識點,不要過分依賴"經驗"而釀成誤人誤己的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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