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 「票據管理」增值稅發票逾期抵扣的補救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企業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為“逐級上報至省稅務局”)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註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常見的供貨商未能及時交付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稅人員離職等原因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逐級上報申請抵扣。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本單位採購人員等不及時報銷導致超過360天,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客觀原因,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對於尚未收到的發票,儘管系統中已經可以勾選,但為了避免出現申報差錯,建議不要提前勾選,等發票抵扣聯收到再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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