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发布】乌兰浩特市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2020年1月26日,我盟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月26日11:50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自治区于1月27日向社会发布。

  患者,王某某,男,55岁,乌兰浩特市居民,企业员工。患者于2020年1月6日从乌兰浩特机场飞往海口,中途经停武汉机场;1月16日从海口飞往呼和浩特,转机返回乌兰浩特市,中途经停阿尔山。1月25日到兴安盟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兴安盟疾控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后,确定该患者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患者正在进行隔离治疗,目前一般状态尚可。现已对与患者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患者住所进行消毒处理。

温馨提示:

  一、疫情可防可控,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第一时间戴好口罩,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规范就诊。

  二、尽量减少外出,不去人群密集的地方,不举办和参加各类聚会;乘坐交通工具、在人员密集场所请自觉佩戴口罩,咳嗽和打喷嚏时使用纸巾或屈肘遮掩口鼻,防止飞沫传播;坚决不去已有疫情的地区旅游和居住。

  三、养成良好饮食习惯。处理生食和熟食的切菜板及刀具要分开,做饭时彻底煮熟肉类和蛋类。

  四、加强锻炼,规律作息。注意个人和家庭卫生,少聚餐、勤洗手,室内经常通风换气,日常用品定期消毒。

  五、不进行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杜绝捕猎、贩卖、购买、加工、食用野生动物,避免在未加防护的情况下接触野生或养殖动物。

兴安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7日


【发布】乌兰浩特市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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