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5 他多次趁地鐵人多擁擠之際,對女子摸蹭襲胸,終被判刑

鹹豬手 | 他多次趁地鐵人多擁擠之際,對女子摸蹭襲胸,終被判刑

[案例] 2018年8月5日18時10分許,王某(男,1985年出生)在某市地鐵八號線車廂內,下身緊貼一名女子,左手搭在自己右臂並持續觸摸該女子胸部等部位。其間,該女子挪動位置以躲避,王某仍然繼續緊貼並實施觸摸行為。18時31分許,王某以同樣方法觸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覺質問,王某在逃跑途中被當場扭送至軌交公安。 8月26日,王某被檢察院以涉嫌強制猥褻罪批准逮捕。10月15日上午,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某強制猥褻案,因涉及個人隱私,本案依法不公開審理並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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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在公共場合發生的性騷擾案件,這樣的事件,在全國各公共場所,尤其在公共交通領域,由於人多擁擠、不易被察覺,被害婦女羞於聲張等因素,下手者們很容易得逞,加之鮮有被害人勇敢站出來指控行為人,司法實踐中極少進入刑法的視野,大多以行政處罰事。“鹹豬手”是一個地方用語,是指在公共場所對婦女實施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以下筆者結合刑法的具體規定,談談對”鹹豬手“行為的刑法評價。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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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所侵犯的法益:為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 即婦女與誰、以何種方式、在何地點、什麼時間發生性關係及類性關係,完全基於婦女自已的意願女,由自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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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違法性層面(客觀方面)

行為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此處的行為手段與強姦罪的手段相同,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進而對共實施猥褻、侮辱行為,對於明顯的強制手段容易理解,如對被害人實施毆打、捆綁、以現實的傷害相威脅,迫使被害婦女就犯等。但對於強制猥褻、侮辱中的其他手段,往往容易被忽視,如趁被婦女熟睡、醉酒、昏迷或其他不易被發現的手段等。在公交“鹹豬手”案中,由於車廂人多擁擠,有的猥褻、侮辱行為不易被覺察,有的則由於被害婦女羞恥心理面選擇忍氣吞聲,儘管表面看起來沒有強制的因素存在,但是這樣的手段正是使得被害婦女不能反抗的敢反抗的其他方法行為,完全符合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行為模式;由於我們刑法另行規定了強制猥褻兒童罪,因此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行為對象為已滿十四周歲的婦女,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後,已滿十四周歲的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結合本罪侵犯的法益,無論被害人知道自已正在被猥褻、侮辱,還是事後發現被猥褻、侮辱,都達到侵害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結果;最不容易使人接受的現象,就是極個別婦女喜歡這樣的方式且全程享受著這樣的過程,這種情況下,因沒有被侵犯的法益,阻卻違法。因此,對此類案件的證據要求特別高,要綜合判斷現場情況,被害人表現、現場是否擁擠、被害人是否聲張及事後報警等客觀情況,站在行為當時進行事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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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責任層面(主觀方面)

行為人要有猥褻、侮辱婦女的故意,故意的內容根據現場客觀情況進行認定,發揮“客觀要件的主觀規制機能”,按照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認定。至於基於什麼動機在所不問,有的基於病態心理,有的基於報復心理,有的基於情滿足心理,都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當然如果行為人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或因精神狀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則阻卻責任。問題是,由於環境擁擠、女性著暴露等客觀原因,本能地激發男性某器官的衝動,不包括手時,由於沒有躲閃的餘地,客觀上實施了猥褻、侮辱行為時,由於缺乏責任,筆者認為不易認定為犯罪。

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了客觀違法,主觀有責時,該行為就滿足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構成,應當對其行為負刑事責任。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中的侮辱與侮辱罪中侮辱婦女行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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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分別規定了猥褻與侮辱兩種行為,如何理解這兩種行為?有的觀點認為都與婦女的性羞恥心理有關,但行為方式上有區別,猥褻行為類似於真實的性交行為,而侮辱行為離性交行為更遠一些,但仍侵犯婦女的性羞恥感,如親吻女生的脖頸、拉婦女的手等。總之此處的猥褻的、侮辱都與婦女的性羞恥有關。

侮辱罪中侮辱對象為婦女時,往往與猥褻侮辱婦女罪中的侮辱發生混洧。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可見,侮辱罪雖然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雖然都規定在刑法第五章中,侵犯的法益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但侮辱罪偏重於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即行為人通過公然侮辱他人,使他人的人格受到貶損,社會評價降低。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側重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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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豬手”行為在實踐中多發,尤其在夏天人多擁擠穿著單薄的情況下,這樣的行為極易發生。公交“鹹豬手”行為不能一概認定為犯罪行為,但當其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達到了可罰的法益侵害程度時,該行為就進入了刑法視野,應受刑法規制。鑑於該類行為隱蔽性強,受害人基於羞恥鮮于聲張,事後取證困難等特殊原因,“鹹豬手”入刑的案件極少。在此,筆者也呼籲被害人當遇到“鹹豬手”時,應該大膽站出來,在公民協助下將其扭送公安機關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打擊和震懾此類行為的頻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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