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
文件明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
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該文一出,至少釋放了兩個層面的重要信號:
1、肯定了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其為書面勞動合同,直接且清晰地回應了此前諸多企業、HR及員工顧慮的問題:有法律效力嗎?相關部門認不認?——有效,且適用。
2、對合法合規的電子勞動合同需滿足的條件做出要求: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為企事業單位在選擇供應商時提供參考依據。
事實上,電子勞動合同在市場早有應用實踐,以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法大大為例,攜程、搜狗、海底撈、完美、天虹集團、麗珠醫藥、利豐、帆軟軟件、森馬、斐樂、銀鷺、太平鳥等均已在HR場景啟用法大大簽署相關人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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