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的政策給百姓帶來了什麼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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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起清朝印象最深的皇帝,肯定有康熙、乾隆、溥儀等等。今天要講的就是爭議頗多的康乾中間的雍正皇帝。他在位時將國家經濟推向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他對臣工們幽默的話語片段總是被奉為經典。而有些史書還是會把他寫的一無是處。不管他們怎麼寫,他的政策帶來的改變是存在的。

那他有哪些政策給百姓分別帶來了什麼實惠呢?

一、對國庫財政的改革:

康熙去世留下的是一個嚴重的爛攤子,處於朝政穩定的需要和康熙本人後期的疲軟乏力,對這麼大一個國家發生的停擺和腐蝕,康熙幾乎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尚是藩王的雍正對此一直都憂心忡忡,即位後對國庫空虛的財政現狀採取了創新性的改革。

所謂“提耗羨,設養廉”,表面上看起來是把從前官員的貪汙腐敗合法公開化了,實際上正是由於對官員實行這種低俸祿高養廉的生活補貼政策,才將官員向下開口向上供奉的道路堵塞了,確實減輕了百姓的負擔,也充實了國庫,在很大程度上淨化了官員體系。

二、改土歸流。

實際上改土歸流在明清兩代一直在實行和推進,但直到雍正朝,實行於西南地區的這項舉措才到達了頂峰,土司制度由於國家的發展和強大已經不再適合於發展的需要。但單純的行政措施也很難達到效果,在雍正朝逐漸發展成了涵蓋多個角度的民族政策。大規模的改土歸流而沒有引起毀滅性的民族衝突、官民衝突是非常難得的。得益於雍正朝制定的善後政策。

三、賦役制度的改革。

比如攤丁入畝,減輕人民負擔,穩定增加了國庫收入。康熙駕崩時國庫存銀七百萬兩,乾隆駕崩時國庫已經充盈到白銀五千萬兩。

雍正的年代稱的上是個改革的時代,意在清除中國歷史上相沿千年的積弊。

實行了攤丁入畝,耗羨歸公,養廉銀製度除豁賤民政策,打擊了科舉貴族的士民一體當差方針,推行改土歸流,強令富人、有田人代貧民交納丁銀,而後出現了一個比較清明的政治局面。在一定成度上調整了政府,富人,貧民三者的關係,有益於農民發揮生產積極性。

雍正一朝,他出臺的政策全是在跟士紳作對,他是他所處階級的叛徒。所以好多人筆下的他都是很廢的。直到二百多年以後,在這個士紳階級徹底消失的年代,歷史才逐漸還他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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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長河緩緩淌


康熙晚年,官場貪汙腐敗成風,社會風氣日漸敗壞,民不聊生。雍正即位後馬上著手實行新政,其中“火耗歸公”是當時新政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徵銀兩。起源於明代萬曆年間,原碎銀熔化重鑄,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徵銀上交國庫,然後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徵稅時加徵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

因為清初大多制度繼承明制,像位極人臣的張廷玉年俸銀才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一年俸祿也不過45兩。州縣官員靠這點俸祿生活難以維計,便加收火耗,朝廷對此雖然清楚也只能漠然處之。 

  然而,朝廷的這種態度,長此以往,助長了地方州縣官員的貪慾,他們以火耗之由,瘋狂斂財,便有了“十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之說。這樣老百姓賦稅加重,腐敗蔓延,民不聊生。

雍正二年正式開始實行,最早在山西推行,七月推廣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具體效果如何呢?

  • 比如說:雍正元年,山西收了火耗銀43萬兩,以20萬兩彌補虧空,11萬兩作各官養廉,9萬多兩作公費,還剩下2萬多兩。後來在全國統一規定了地方官員的養廉銀數額,視不同地區和官職而有所差別,如直隸總督每年養廉銀1.5萬多兩,而江南總督卻是3萬兩。
  • 各省巡撫在1萬到1.5萬兩之間,多數布政使為8000兩,知府2000到4000兩,是500到1500兩,養廉銀比正俸多出十幾倍以至上百倍,保證了地方官員的中等或高等生活水平。

這一改革形成制度,稱為“養廉銀製度”,又稱“耗羨歸公”。即由朝廷依定額髮給全國各地官員,以後火耗一分為三:一份給各地方官員養廉,一份彌補地方財政虧空,一份留給地方做公用資金。

火耗歸公的好處在於,把徵收火耗銀公開化、合法化,變暗收為明收,變亂收為按規定徵收率,從而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阻止了地方州縣官員貪腐。同時也樹立了中央權威,減弱了地方財政權。


左史右經


雍正即位後,馬上著手實行新政,其中攤丁入畝是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從後來的效果看,這一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以說是古代賦稅制度不斷髮展演變水到渠成的結果。那麼,攤丁入畝到底是什麼呢?

古代賦稅之徵主要是田賦、丁銀、徭役。其發展趨勢是,賦役的徵收由人、地並徵,逐漸向地畝傾斜,人丁之徵逐漸減少,直至後來取消人口稅,完全變為田賦之徵。這個發展趨勢看起來比較簡單,但如果深究起來,裡面的內容比較複雜,而且值得深入研究。

最初的人口稅,不僅有丁口,還有未成丁者,如漢代的人口稅有口賦、算賦,口賦是一般人口,對象包括兒童,算賦就是丁稅。後來口賦取消了。最初丁稅的徵收對象不僅有男丁,還有女丁,婦女也有徵課。

像唐代的租庸調法,以夫妻組成之戶為徵收對象,男女並徵,女子也是被徵的對象。後來女子人口稅取消,只有男丁稅。另外,以前人口稅在總的賦稅中所佔的比重較大,唐中期以後實行兩稅法,變“以丁身為本”的徵收為“以資產為宗”,賦稅內的比重由人口向以土地為主的資產傾斜。

明代實行的一條鞭法,男丁所徵的丁銀又有一部分攤入地畝中徵收。清代實行攤丁入畝,丁銀完全攤入地畝,賦稅完全變成了田稅,人口不再交稅,即人口稅完全取消,徵稅的稅則也因此簡化。

明代的一條鞭法,是部分的攤丁入畝,可以以銀代役,如果不親自去服勞役,可以交銀子代替,但是仍有丁銀負擔。那些有勢力的人想法設法逃避丁稅,實行所謂的“飛灑”、“詭寄”,把本家的丁銀轉嫁到沒有勢力的人戶,造成弱勢的田少的窮人反而丁稅更重。

窮人交不起錢,有的逃亡,或者被拘押到官府,官府的丁銀不能如數完徵,丁稅的徵收沒有保障,因此必須改變原來的政策。另外,人丁數經常變化,丁憂年齡段,比如年十六成丁,到六十開除,還有遷移、死亡等情。,所以丁數處於變化當中,這就為徵稅官員上下其手提供了機會,有的貪官侵佔丁銀,實際徵收多,但上交少,上交丁銀和上報丁額都不是實數。

百姓實際上交了丁銀,但是國家沒有收到,這也是促使政策改變的一個原因。康熙五十一年後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政策,國家所徵丁銀數固定,避免了這一弊端,百姓的丁銀負擔也有所減輕。但仍有丁銀之徵,還沒有完全解決問題。

康熙五十五年後又在四川、廣東試行把丁銀全部攤入地畝徵收,當時阻力很大,田多丁少的、有勢力的,所交稅比以前增加,因而反對,沒有推行開來。

雍正二年後,決定在全國各省推廣,把丁銀完全攤入到地畝。大致在雍正九年,全部大部分地區實行,個別省份一直延續到乾隆中期以後,有山西、貴州,而以奉天最晚。這些省份的個別縣到光緒時期才完成。

攤丁入畝的實行,有以下幾個方面是值得肯定的:

1,稅則簡化,減少了弊端,徵收較有保障。

2,攤丁入畝對田多者的利益有損害,對窮人有益,無田、少田者負擔減輕,有利於生產發展。國家徵稅有保障,因而有利於國家,是一項“益貧損富利國”的政策。雍正以後國家的儲存量比康熙後期大量增加,實行攤丁入畝是其原因之一,另外也與清查虧空、耗羨歸公有關。

3,有利於人口統計。以前為了逃避丁稅,丁口有隱匿現象,各地方上報的丁口數不一定是實數,一般要少於實際的丁數。攤丁入畝以後,丁口不交稅了,也沒有隱匿的必要,以後人口的統計相對接近實數。

4,官府不再因徵丁稅而把人丁固定在本籍,對百姓人身束縛減輕,活動相對自由,有利於人口流動及貧民的就業、擇業,有利於邊區的開發。

5,人口稅的最終取消,百姓對國家人身束縛的減輕,又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體現。較少乃至取消對百姓徭役的徵發、人口稅的徵收,社會矛盾也因之越來越少。

人口稅的取消,也使得社會等級差距減小,是社會發展的又一體現。古代等級制度中,一般百姓屬於無特權低等級人群,他們是賦稅徵收的主要對象,官紳等級身份高,有減少免除賦役的特權。由此也體現等級身份差距。攤丁入畝後丁稅取消,官紳在這方面的特權不再存在,與不再交丁稅的百姓相同,是等級身份差距減小的一種體現。


長春野先生


火耗歸公

何為火耗?碎銀加火鑄成銀錠時的折耗。一般火耗由各地官員所以加派,一兩可加至數錢。因不在官員上交範圍之內,官員可以隨意貪墨。雍正即位,正式規定火耗歸公。對百姓而言,官員不可在隨意加派,說宰一刀就是一刀 。

攤丁入畝

雍正以前各朝代收稅都是兩個標準,即人丁、地畝,而雍正時期把人丁稅攤入地畝稅。改變之前的雙重標準,極大的減輕了無地和少地的農民負擔。

官紳一體當差納糧

古代收稅,只到百姓家,官紳除外。老百姓還納糧還要當差,即服兵役和徭役。官紳是屬於統治階級,之前不用納糧當差。而官紳一體當差納糧就是官紳也在無特權,當然不是真的讓他們納糧當差,可以用銀兩兌買。雍正此舉增加了國庫收入。對百姓而言雖然沒有什麼實際收益,心裡也平衡很多。

養廉銀製度

養廉銀顧名思義,就是養清官的銀子。雍正帝命令各省督撫,就該省情形酌情而定。一般情況下養廉銀能遠遠超過正俸標準。拿知縣來舉例知縣的養廉銀額在400—2259兩之間,高出正俸的8.89-50.2倍。越是高品級的官員,養廉銀越是優厚。鑑於官場上各類陋習,有的官靠自己俸祿是活不下去的,畢竟不是人人是海瑞。雍正發明養廉銀製度。鼓勵地方官廉政。養廉銀製度是清朝特有的用來防止官吏貪汙的一種經濟手段,該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確實使吏治稍有澄清,對清初因低俸而形成的腐敗現象有所遏制。


史爭朝夕


雍正即位後,馬上著手實行新政,其中攤丁入畝是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從後來的效果看,這一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以說是古代賦稅制度不斷髮展演變水到渠成的結果。

古代賦稅之徵主要是田賦、丁銀、徭役。其發展趨勢是,賦役的徵收由人、地並徵,逐漸向地畝傾斜,人丁之徵逐漸減少,直至後來取消人口稅,完全變為田賦之徵。這個發展趨勢看起來比較簡單,但如果深究起來,裡面的內容比較複雜,而且值得深入研究。

最初的人口稅,不僅有丁口,還有未成丁者,如漢代的人口稅有口賦、算賦,口賦是一般人口,對象包括兒童,算賦就是丁稅。後來口賦取消了。最初丁稅的徵收對象不僅有男丁,還有女丁,婦女也有徵課。

像唐代的租庸調法,以夫妻組成之戶為徵收對象,男女並徵,女子也是被徵的對象。後來女子人口稅取消,只有男丁稅。另外,以前人口稅在總的賦稅中所佔的比重較大,唐中期以後實行兩稅法,變“以丁身為本”的徵收為“以資產為宗”,賦稅內的比重由人口向以土地為主的資產傾斜。

明代實行的一條鞭法,男丁所徵的丁銀又有一部分攤入地畝中徵收。清代實行攤丁入畝,丁銀完全攤入地畝,賦稅完全變成了田稅,人口不再交稅,即人口稅完全取消,徵稅的稅則也因此簡化。

明代的一條鞭法,是部分的攤丁入畝,可以以銀代役,如果不親自去服勞役,可以交銀子代替,但是仍有丁銀負擔。那些有勢力的人想法設法逃避丁稅,實行所謂的“飛灑”、“詭寄”,把本家的丁銀轉嫁到沒有勢力的人戶,造成弱勢的田少的窮人反而丁稅更重。

窮人交不起錢,有的逃亡,或者被拘押到官府,官府的丁銀不能如數完徵,丁稅的徵收沒有保障,因此必須改變原來的政策。另外,人丁數經常變化,丁憂年齡段,比如年十六成丁,到六十開除,還有遷移、死亡等情。,所以丁數處於變化當中,這就為徵稅官員上下其手提供了機會,有的貪官侵佔丁銀,實際徵收多,但上交少,上交丁銀和上報丁額都不是實數。

百姓實際上交了丁銀,但是國家沒有收到,這也是促使政策改變的一個原因。康熙五十一年後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政策,國家所徵丁銀數固定,避免了這一弊端,百姓的丁銀負擔也有所減輕。但仍有丁銀之徵,還沒有完全解決問題。

康熙五十五年後又在四川、廣東試行把丁銀全部攤入地畝徵收,當時阻力很大,田多丁少的、有勢力的,所交稅比以前增加,因而反對,沒有推行開來。

雍正二年後,決定在全國各省推廣,把丁銀完全攤入到地畝。大致在雍正九年,全部大部分地區實行,個別省份一直延續到乾隆中期以後,有山西、貴州,而以奉天最晚。這些省份的個別縣到光緒時期才完成。

攤丁入畝的實行,有以下幾個方面是值得肯定的:

1,稅則簡化,減少了弊端,徵收較有保障。

2,攤丁入畝對田多者的利益有損害,對窮人有益,無田、少田者負擔減輕,有利於生產發展。國家徵稅有保障,因而有利於國家,是一項“益貧損富利國”的政策。雍正以後國家的儲存量比康熙後期大量增加,實行攤丁入畝是其原因之一,另外也與清查虧空、耗羨歸公有關。

3,有利於人口統計。以前為了逃避丁稅,丁口有隱匿現象,各地方上報的丁口數不一定是實數,一般要少於實際的丁數。攤丁入畝以後,丁口不交稅了,也沒有隱匿的必要,以後人口的統計相對接近實數。

4,官府不再因徵丁稅而把人丁固定在本籍,對百姓人身束縛減輕,活動相對自由,有利於人口流動及貧民的就業、擇業,有利於邊區的開發。

5,人口稅的最終取消,百姓對國家人身束縛的減輕,又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體現。較少乃至取消對百姓徭役的徵發、人口稅的徵收,社會矛盾也因之越來越少。

人口稅的取消,也使得社會等級差距減小,是社會發展的又一體現。古代等級制度中,一般百姓屬於無特權低等級人群,他們是賦稅徵收的主要對象,官紳等級身份高,有減少免除賦役的特權。由此也體現等級身份差距。攤丁入畝後丁稅取消,官紳在這方面的特權不再存在,與不再交丁稅的百姓相同,是等級身份差距減小的一種體現。



歷史的真相l


雍正帝是個一心為民的皇帝,一生都是為國操勞,在康熙晚年的時候,國庫空虛,地方財政問題不斷,雍正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了幾個政策。

第一個,攤丁入畝,簡而言之,就是誰有田誰來交稅,這樣就改變了長久以來的人頭稅,這個制度,肯定對那些鄉紳不利,畢竟他們手裡有更多的田產,反而對下面的百姓,有更多的好處,畢竟有很多人都為了避免交人頭稅,會瞞著不報人口,稅收制度改變相當於進行了一個人口普查。

第二個,火耗歸公,又稱為養廉銀。就是明面上來做這些事情,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補助官員,讓他們名正言順的得到這個更多的錢,第二部分補貼地方的財政虧空,第三部分,用作地方公用支出。這樣解決了地方財政不足的問題,還為中央解決了財政問題,不用經常撥款下放地方。官員得到養廉銀,不會大肆的貪汙腐敗,此舉讓官員更為安心辦事,不會隨意剝削百姓。對地方建設和官民和睦有很大的利好。

雍正帝一直致力於國家建設,在封建社會的末期,已經做到嘔心瀝血了,從康熙末年的財政空虛,到雍正帝駕崩國庫有6000萬兩白銀。給乾隆留下了非常好的基礎。

我是曹城少年,願你順心康健。


曹城少年


不請自來,個人觀點,純屬參考!

雍正在位期間,實行了一系列得新政,不管是對百姓還是國家,都帶來了好處,新政主要有:攤丁入畝,耗羨歸公,歸土歸流!減輕了百姓的負擔,還革除了積弊,清明瞭吏治,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給乾隆留下了一個很好的吏治環境與繁盛局面!

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創於明代,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鬆,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併入土地稅。

耗羨歸公

雍正元年,山西巡撫諾敏請求將該省各州縣耗羨銀全部上繳布政司,一部分用作抵補無著落的虧欠,一部分給官員作養廉銀。這是全面實行耗羨提解的辦法,雍正帝當即批准實行,並在全國推廣山西的做法。

耗羨提解的目的之一,是要制止官吏亂徵附加稅,降低火耗率,以減輕稅民負擔。雍正帝對於耗羨率,只許減少,不許增多。他說,如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

耗羨歸公後,各地火耗率與實行前發生變化,大多數地區耗羨率降低在正額錢糧的一至二成之間,比原來的高耗羨率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扭轉了地方官狂徵濫派的嚴重情況。

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製為流官制。又稱土司改流、改土設流、廢土改流,始於明代中後期,是指將原來西南地區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

改土歸流是就是把少數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變成漢族式的官員管理方式。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領,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改土歸流有利於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同時加強中央對西南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統治。


踏雪雪無痕


一、雍正新法主要有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官紳納糧、歸土歸流等。

二、簡介:

1、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創於明代,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鬆,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併入土地稅。

2、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火耗是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雍正二年七月推廣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此舉集中了徵稅權利,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汙有積極作用。但州縣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3、官紳納糧,官即官員,紳即士紳,指地主。官紳一體當差納糧就是讓他們也同老百姓一樣交稅服徭役兵役,當然如果他們不願服兵役和徭役,可以用銀子折算。

4、改土歸流是指改土司製為流官制。又稱土司改流、改土設流、廢土改流,始於明代中後期,是指將原來西南地區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

改土歸流是就是把少數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變成漢族式的官員管理方式。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領,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改土歸流有利於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同時加強中央對西南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統治。改革後,還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亂,最大規模的是烏蒙土司的叛亂。


人文歷史經典傳奇


雍正在位期間主要實施了以下主要政策:1、清查虧空 這樣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得到補充,民生得到了改善。2、耗羨歸公 增加了財政收入用於日益龐大的政府官員開銷,減少了對百姓的剝削 3、攤丁入地 這一政策從以人頭徵稅改為按土地畝數徵稅,這樣大大提高了每個家庭的出生率,在農耕社會按人頭收稅,家庭里人頭多增稅多,對每個家庭壓力較大,都不敢生孩子,現在可以多生,這樣家庭勞動力多,負擔變小了,另外一方面人多了對社會經濟發展也是有推動作用的 4、士民關係改革主佃關係 緩和了階級矛盾,有利於政府統治


安德魯HNB


能夠給百姓帶來最大實惠的政策首推攤丁入畝。攤丁入畝是我國稅制改革史上的重大事件,它結束了延續了一千多年的人頭稅,改為按實際田畝數量徵稅。以往的人頭稅按成年男丁人頭繳稅,佔有土地畝數少的貧民收入不多繳稅不少,而地主則收入多繳稅少,這種社會不公隨著土地兼併的加劇,造成了嚴重的貧富分化,農民生活苦不堪言。實行攤丁入畝後不再徵人頭稅、改為按佔有的實際畝數徵稅,不但減輕了農民的經濟負擔,同時也是有史以來對底層人民人身權利的一次解放。按畝數徵稅後地主繳稅增加,農民相對受益,此舉極大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促進了社會公平。

雍正推行稅制改革的同時,把從前由地方供養稅的徵收權收歸國家,並用這筆收入提高各級官員的俸祿,以高薪養廉的方式避免官員對平民的過度盤剝,既保障了行政部門的效率,也保護了農民、手工業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總體上雍正時期的政策注重調節官民對立、通過削弱地主豪強保護農民利益,對於貪官汙吏的懲治也非常嚴厲,這些政策實際上是對社會資源的一次合理分配,對促進社會各階層人民安居樂業有重大推動。

此外雍正推行重農輕商的經濟政策。除了改革農業稅,還分配土地給無地奴役,並通過限制工商業的辦法把勞動力轉移到土地上,這些政策客觀上提升了農民階層的地位,促進了農業經濟的發展,保障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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