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強制拆除起訴超過期限,法院不會受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湟中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向王某送達時,王某拒絕簽字。2016年12月19日,湟中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對王某的豬圈和廁所實施了拆遷。王某分別多次向湟中縣信訪局、湟中縣委政法委員會反映拆遷問題,要求核查其被拆建築是否是違章建築,並要求恢復名譽、賠償經濟損失。湟中縣信訪局和湟中縣委政法委員會在聽取王某意見後,均引導上訪人通過司法渠道解決問題。之後,王某於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案件維權

原告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應在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湟中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於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違法。自2016年11月1日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已過9個月零7天,明顯已經超過起訴期限。在此期間,原告多次向湟中縣信訪局、湟中縣委政法委員會反映拆遷問題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規定扣除起訴期限的條件,因此,原告的起訴明顯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應當予以駁回。最終,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的起訴。

三、總結點評:

在收到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後,應該及時提起法律程序。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應在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故,因為沒有及時提起法律程序,導致不能被法律所救濟,到時吃虧的還是自己。

對於強制拆除起訴超過期限,法院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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