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購房人是否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購房人是否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轉自:江蘇高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1日,楊某某與開發商簽訂《房屋出售協議書》,約定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楊某某,售價為142.3萬元,購房款已支付。因開發商擅自改變消防設計方案施工,致使涉案房屋未能通過消防驗收,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給楊某某。開發商按消防部門要求對房屋進行消防整改,後涉案房屋通過消防驗收,但消防整改導致部分房間不能單獨使用,在室外架設的連通樓梯按照消防部門規定不得鎖死,給房屋使用帶來了其他不利因素。目前,涉案房屋已符合交付條件,但楊某某以現在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接收房屋,遂雙方引發糾紛,經協商無果,楊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房屋出售協議書》,判令開發商返還購房款142.3萬元。

法院裁判

雙方所簽訂的《房屋出售協議書》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因開發商擅自改變消防設計方案致使消防未通過驗收,從而無法交付房屋,開發商的行為顯然構成違約。雖然消防整改通過了驗收,但導致了房屋結構和功能發生重大變化,將嚴重影響楊某某的正常使用,不符合楊某某購房的預期。因楊某某購房目的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返還142.3萬元購房款應予支持。

法官點評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持續繁榮,房價波動日益凸顯,隨之而來的房地產類糾紛數量也居高不下,糾紛類型呈現多樣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本案中,開發商預售房屋後,在施工過程中擅自改變了經過審批的消防設計方案,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強制性規定。雖然經過整改符合了消防驗收標準,但同時也改變了房屋的整體結構,對楊某某正常使用房屋將產生重大影響,致使雙方簽訂的《房屋出售協議書》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合同法上述規定楊某某可以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出售協議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