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2020第二批安家費審核通過名單公佈!滿足這些條件即可網上申請

2020年青島第二批安家費審核通過名單公佈啦

趕緊來看看有你嗎

根據《關於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申領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8號)規定,我市實施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政策。對在我市就業創業併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研究生,2020年第二批(2020年2月1日—2月29日)申報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的人員資格和條件已審核完畢,現將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7日。對公示名單如有異議,請於公示期內進行反映。

諮詢電話:市南區68896026市北區58771883李滄區87893707嶗山區88899133西海岸新區85166613城陽區58659763即墨區85551166膠州市82206557平度市88333928萊西市66035782高新區68686082前灣保稅港區86768066

監督電話:0532—66711850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3月23日

具體名單如下

青島2020第二批安家費審核通過名單公佈!滿足這些條件即可網上申請


青島一次性安家費補貼

安家費補貼標準是多少

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一起來看看

申領範圍

2018年6月6日及以後,在青島行政轄區內初次就業或創業,並在青島行政轄區內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研究生、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 (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研究生。

申領條件

①博士研究生年齡40週歲以下,碩士研究生年齡35週歲以下 (以申報時實際年齡為準)。

②研究生畢業並獲得相應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具有本市戶籍。

③在我市各類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就業的,須與就業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 (聘用)合同;在青自主創業的,須登記註冊成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以及個體工商戶1年及以上,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

④申請人須由用人單位或創業實體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累計滿12個月,包括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無僱工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初次就業或創業,以獲得最高學歷後首次在青辦理就業登記時的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或創辦的創業實體登記註冊日期為準。

⑤申請人須於2018年6月6日及以後在青島行政轄區內新購買首套商品住房 (以合同網籤備案時間為準),並符合青島市現行購買商品住房有關政策。其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須完成預告登記並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須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申請人未婚的,所購商品住房須為申請人單獨所有;申請人已婚的,所購商品住房須為申請人或配偶單獨所有,或夫妻共有。

⑥安家費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對申請人夫妻雙方同時具備安家費申領條件的,可分別享受。

⑦申請人已購買青島市產權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 (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及享受過本市引進優秀高層次人才購房安家補貼等購房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費。已分配租賃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的應退出後方可申請安家費。已享受過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或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的人員,符合安家費申領條件的,可申請安家費,已申領的住房補貼在安家費中予以扣減。申請人自領取安家費之日起5年內,所購商品住房撤銷、變更購房合同或除在青島行政轄區內新購、置換改善型商品住房之外進行轉讓、交換的,須根據有關要求退回安家費。

發放標準

博士研究生每人15萬元,碩士研究生每人10萬元,一次性給予發放。

申領時間

安家費申領工作於2019年6月26日起開始,採取即時申報。

01學歷確認

申請人登錄青島人才網進入“青島人社·學歷匯”畢業生學歷信息採集平臺,根據提示填寫相關信息。其中,國內高校畢業生上傳《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就業報到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照片;留學回國人員上傳《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上傳成功後,由申請人就業地所在區 (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學信網)等國家學歷信息查詢平臺,對畢業生學歷情況給予確認。核實結果通過“青島人才”微信公眾號反饋。

02個人申報

申請人可通過青島人才網申請,也可到市或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現場辦理。通過青島人才網申請的,由申請人進入“在青創新創業安家費申報”模塊錄入相關信息,對提報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到現場辦理的,申請人持身份證、不動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明、結婚證,到市或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窗口辦理。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在青島行政區域外繳納社會保險的,還須提交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勞動 (聘用)合同原件。

03審核發放

①對在中央、省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安家費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在其他單位就業或創辦創業實體的,安家費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由用人單位登記註冊所在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②對不動產登記情況、享受青島市產權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等信息,通過國家或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進行比對,無法比對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彙總全市有關情況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確認。

③市、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月首個工作日彙總核實上月安家費的申請情況,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對外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各級財政部門於5個工作日內,將安家費資金撥付到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安家費資金髮放到申請人。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此前政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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