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納總結∣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基礎篇!

大家好,這裡是學思財稅。很多企業都已經復工大半個月了,很多財務也開始著手準備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那我也準備了基礎篇、納稅調整篇、優惠政策篇分享企業所得稅相關的政策文件,今天先分享基礎篇。

一、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企業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二、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

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三、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身份證號

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四、按照限額稅前扣除的支出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

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為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以上是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基礎篇的全部內容,咱們在納稅調整篇、優惠政策篇接著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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