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語規範:“作出”還是“做出”?“繳納”還是“交納”?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對實踐中使用比較混亂,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義的一些法律常用詞語的使用作了規範。包括:和,以及,或者;應當,必須;不得,禁止;但是,但;除……外,除……以外;依照,按照,參照;制定,規定;會同,商;繳納,交納;抵銷,抵消;賬,帳;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日,工作日等。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對立法實踐中一些存在混用或者使用不一致的法律常用詞語進行了規範。包括:作出,做出;公佈,發佈,公告;違法,非法;設定,設立;執業人員,從業人員;批准,核准;註銷,吊銷,撤銷;根據,依據;謀取,牟取等。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

三、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13.和,以及,或者

13·1“和”連接的並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無主次之分,互換位置後在語法意義上不會發生意思變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應當根據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邏輯關係或者用語習慣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示例2: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13·2“以及”連接的並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為主,後者為次,前後位置不宜互換。

示例1: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示例2: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13·3“或者”表示一種選擇關係,一般只指其所連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4.應當,必須

“應當”與“必須”的含義沒有實質區別。法律在表述義務性規範時,一般用“應當”,不用“必須”。

示例: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15.不得,禁止

“不得”、“禁止”都用於禁止性規範的情形。“不得”一般用於有主語或者有明確的被規範對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於無主語的祈使句中。

示例1: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不再使用“不準”“不應”“不能”“嚴禁”等與“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詞語。

16.但是,但

“但是”、“但”二者的含義相同,只是運用習慣的不同。法律中的但書,一般用“但是”,不用單音節詞“但”。“但是”後一般加逗號,在簡單句中也可以不加。

17.除……外,除……以外

“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於對條文內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擴充規定的表述。對條文內容作排除、例外表達的,置於句首或者條文中間,表述為“除……外,……”或者“……除……以外,……”;對條文內容作擴充表達的,置於條文中間,表述為“……除……以外,還……”。

示例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示例2: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示例3:買賣合同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18.依照,按照,參照

18·1 規定以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的,一般用“依照”。

示例: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18·2“按照”一般用於對約定、章程、規定、份額、比例等的表述。

示例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示例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彙總分析的情況。

18·3“參照”一般用於沒有直接納入法律調整範圍,但是又屬於該範圍邏輯內涵自然延伸的事項。

示例: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19.制定,規定

19·1 表述創設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時,用“制定”;表述就具體事項作出決定時,用“規定”。

示例1: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示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19·2 在表述制定或者規定的語境下,與“規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語“確定”、“核定”、“另訂”等,今後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統一代之以“規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另行規定”。

20.會同,商

20·1“會同”用於法律主體之間共同作出某種行為的情況。“會同”前面的主體是牽頭者,“會同”後面的主體是參與者,雙方需協商一致,共同制定、發佈規範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為。

示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20·2“商”用於前面的主體是事情的主辦者,後面的主體是提供意見的一方,在協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體單獨制定併發布規範性文件。

示例:司法鑑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21.繳納,交納

“交納”較“繳納”的含義更廣,涵蓋面更寬。法律中規定當事人自己向法定機關交付款項時,一般使用“交納”。但是在規定包含有強制性意思時,可以用“繳納”。

示例1: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示例2: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2.抵銷,抵消

“抵消”用於表述兩種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銷”用於表述賬的衝抵。法律中表述債權債務的相互沖銷抵免情形時,用“抵銷”,不用“抵消”。

示例: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23.賬,帳

表述貨幣、貨物出入的記載、賬簿以及債等意思時,用“賬”,不用“帳”。

示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24.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

規範年齡、期限、尺度、重量等數量關係,涉及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的規定時,“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示例1:盜竊、作騙、哄搶、搶奪、敲作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示例2: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示例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5.日,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時限中的區別是:“日”包含節假日,“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對於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權力可能嚴重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他權利的,應當用“日”,不用“工作日”。

示例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示例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

(前略)

二、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6.作出,做出

6·1 “作出”多與決定、解釋等詞語搭配使用。

示例 1: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示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監督法第三十一條)

6·2 “做出”多與名詞詞語搭配使用。

示例 1: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條)

示例 2: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島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海島保護意識,並對在海島保護以及有關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海島保護法第七條)

7.公佈,發佈,公告

7·1 “公佈”用於公佈法律、行政法規、結果、標準等。

示例 1: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一條)

示例 2: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書面決定,並公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統計法第十三條)

示例 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7·2 “發佈”用於公開發出新聞、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 1: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三條)

示例 2: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7·3 “公告”用於向公眾發出告知事項。

示例 1: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示例 2: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專利法第四十六條)

8.違法,非法

8·1 “違法”一般用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的行為。

示例 1: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條)

示例 2: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

8·2 “非法”通常情況下也是違法,但主要強調缺乏法律依據的行為。

示例 1: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九條)

示例 2: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

9.設定,設立

“設定”和“設立”都可以用於權利、義務、條件等的設置。“設立”還可以用於成立或者開辦組織、機構、項目等。

示例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佈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反壟斷法第三十四條)

示例 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物權法第六條)

示例 3: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

示例 4: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七條)

10.執業人員,從業人員

10·1 “執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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