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作為原告直接起訴發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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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作為原告直接起訴發包人?

來源公號:瑞唐律師


【瑞唐律師辦案實錄-12】

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作為原告直接起訴發包人?

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作為原告直接起訴發包人?

作者:王曉偉 | 遼寧瑞唐律師事務所 律師


【案情簡介】

2013年6月,某工程技術公司將其承包的土方挖運及回填工程分包給某建築公司,但兩家公司並未簽訂書面合同。施工期間,建築公司投入了自有工程機械,並先後委派三個現場負責人負責施工。2016年初工程施工完畢後,分包工程中的回填部分結算完畢,但全部工程結算尚未完成。2017年3月,建築公司委派的現場負責人之一的顧某以自己系回填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程技術公司支付回填部分工程款。經查,顧某系建築公司員工,由建築公司繳納社會保險,但庭審中,顧某否認自己系建築公司員工,稱其系掛靠在建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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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作為原告直接起訴發包人?


【瑞唐律師評析】

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從兩個方面可以認定顧某並非掛靠建築公司,而與建築公司構成內部承包關係:一是主體身份,顧某系屬建築公司的在冊職工,有社保繳納憑證為據;二是管理性認定標準,從本案證據可以看出建築公司對顧某在機械設備、人力財力等方面予以支持。因此,顧某與建築公司之間即使不是直接隸屬關係,也應是內部承包關係。

而內部承包的法律特徵在於內外有別。在內部承包關係之內,承包人與承包公司是合同關係,依據合同承擔各自的權利義務,由承包人具體負責項目施工,自負盈虧。在內部承包關係之外,承包人與承包公司是一體的,施工人員、機械設備、建設資金都以承包公司名義投入,項目管理都以承包公司名義進行,由承包公司對外承擔責任,承包人不是獨立的第三方。因此,在內部承包人不具有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不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

顧某主張的“實際施工人”作為法律概念首次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實際施工人包括:借用建築企業的名義或者資質證書承接建設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轉包中接受建設工程轉包的承包人、違法分包中接受建設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實際施工人出現的前提要件是建設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等無效情形。而且,實際施工人一定是實際履行了施工合同的施工人,實際為工程建設投入資金、機械、設備和人員等。而不論顧某與建築公司是隸屬關係還是內部承包關係,都是受建築公司委派的,對建築公司負責,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都歸屬於建築公司,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際施工人的構成要件。

因此,顧某無權以自己名義向工程技術公司主張工程款。

【案件進展】

本案原一審判決全面支持了顧某的訴訟請求,但在中院二審時被髮回重審,目前本案正在重審審理中。顧某及建築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成為重要的爭議焦點,也決定了案件的走向,因此瑞唐律師在代理案件時對二者關係及顧某是否屬於實際施工人進行了大量論證。

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作為原告直接起訴發包人?

排版、可視化:懋懋 | 校對:黃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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