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定金罰則的誤區

裁判要旨

合同當事人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直接適用定金罰則。在合同標的能夠區分比例情形下,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並不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構成根本違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佔合同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未約定合同標的可以區分,亦未在履行過程中約定可根據付款金額分割交付的,合同不存在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之情形,不應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


訴訟主體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中控國融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控公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福州大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德公司。


訴訟請求

中控公司起訴請求:1.依法撤銷雙方於2016年5月11日簽訂的《房產轉讓框架協議》;2.判令大德公司返還中控公司定金3000萬元、購房款1190萬元,利息7962934元……

大德公司反訴請求:1.確認雙方於2016年5月11日簽訂的《房產轉讓框架協議》已於2017年3月24日解除;2.

判令《房產轉讓框架協議》項下中控公司已支付的定金3000萬元歸大德公司所有……


適用定金罰則的誤區


基礎事實

大德公司與中控公司簽訂《房產轉讓框架協議》,約定中控公司向大德公司購買房產,總價款331,204,785元,分四期支付,其中第一筆為購房定金3000萬元。

合同簽訂後,中控公司支付定金3000萬元及購房款1190萬元後,餘款未按約支付。

大德公司數次催告未果,遂向中控公司發出解除通知,通知《房產轉讓框架協議》解除。中控公司已收到上述函件。


二審裁判理由

福建高院認為,(2)關於按合同履行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及利息問題。中控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關於定金的判項,故定金責任問題屬於二審的審理範圍。本案中,雙方對1190萬元系已付購房款無異議,予以確認。中控公司上訴主張其已付購房款4190萬元,即認為3000萬元定金亦是已付購房款,該主張不成立。因為根據《房產轉讓框架協議》約定,中控公司需支付第二期購房款13000萬元後定金才能自動轉為購房款,且因其未支付該款在雙方此後簽訂的《備忘錄》中進一步確認3000萬元定金性質不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據此,中控公司所承擔的定金責任為3000萬元×[(33120.4785萬元-1190萬元)÷33120.4785萬元]=2892萬元,大德公司應返還定金餘款108萬元。與前述支付購房款利息同理,對於該定金餘款,大德公司應從《房產轉讓框架協議》解除的次日即2017年3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中控公司計付利息。


適用定金罰則的誤區


再審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關於本案是否屬於不完全履行合同而應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上述司法解釋系對定金罰則具體適用的規定,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直接適用定金罰則;第二款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並不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上述兩款規定的適用主要區分在於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當一方根本違約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當直接適用定金罰則。從第二款規定的立法本意來看,若在合同標的能夠區分比例的情形中也完全適用定金罰則,就可能會導致合同雙方權益的失衡而有失公允,由此規定在當事人一方部分履行的情況下按未履行部分所佔比例進行適用。因此,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實際已經部分履行,該履行應是指合同部分內容已經完成,其前提應當是合同標的能夠區分,不完全履行一方後續違約行為並不能導致整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構成根本違約,此時部分合同內容已經履行,可依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本案中,中控公司與大德公司簽訂《房產轉讓框架協議》,約定中控公司購買大德公司案涉C座房產及相應車位,並應於協議簽訂後3個月內支付購房款13000萬元。協議履行過程中,中控公司未按約定付款,在雙方簽訂《備忘錄》約定延期付款後,中控公司仍僅支付1190萬元,致使大德公司解除雙方合同,大德公司有權依據定金罰則要求全部定金不予返還。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中控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購房款導致合同解除,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應當直接適用定金罰則。中控公司按約定應當支付購房款13000萬元,但實際僅付1190萬元,在雙方簽訂《備忘錄》約定付款延期後,中控公司仍然未能按約定付款,大德公司依照雙方約定有權解除合同,案涉《房產轉讓框架協議》已解除。在《房產轉讓框架協議》解除的情況下,中控公司實際已因違約行為而致使合同解除,大德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可以直接適用定金罰則。


適用定金罰則的誤區


其次,案涉《房產轉讓框架協議》為整棟房產及相關車位的購買,並未約定分期分割購買,不存在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之情形,不應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案涉協議為整體房產購買合同,雙方沒有約定合同標的可以區分,實際履行過程中亦未約定可根據付款金額分割交付,因此,中控公司僅支付1190萬元,並不構成對協議的部分履行,而是因其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案涉協議已解除,中控公司並不屬於不完全履行合同。

第三,從案涉《房產轉讓框架協議》解除的後果來看,大德公司應當全部退還中控公司所交房款1190萬元,說明該部分款項並沒有完成案涉協議約定內容的部分履行,大德公司亦未由此獲取任何合同利益,其合同目的未得到任何實現。而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的立法本意在於合同部分履行後,守約方已因合同部分履行獲得一定的收益,故從利益平衡角度將已履行部分按比例扣除罰金。因此,本案應按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直接適用定金罰則,而不屬於不完全履行合同應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此,二審判決認為中控公司屬於不完全履行合同,故按未履行部分所佔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系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適用定金罰則的誤區


案例索引


中控國融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福州大德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案號:(2019)最高法民再183號;合議庭成員:劉雅玲、肖峰、張穎;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上傳時間: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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