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投資後又以民間借貸起訴的處理

2019年10月份徐某與山東某投資公司簽訂了《XX投資協議》,投資款為人民幣5萬元,承諾每月返還徐某高額利息。返利兩個月之後,該公司以各種理由停止返還徐某利息,後徐某要求與山東某投資公司解除合同,並返還投資款5萬元,該投資公司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徐某無奈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公安機關僅是登記並未立案,並且公安機關相關受案人員建議徐某到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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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此類案件,徐某以民間借貸起訴至人民法院,因徐某與山東某投資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且徐某已到公安機關進行申報登記,因此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範圍,法院應當駁回徐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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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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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律師到了」原創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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