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股10%以上股東有權發起解散公司之訴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二、法院判決解算公司的4種情形
必須具有以下4種情形之一,法院才有權判決解散公司。該情形為法定情形,不得任意擴展和創設。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判決後的清算程序
解散判決生效後,15日內公司應該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並進行債務清償後,如有剩餘按照各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如資不抵債則轉至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