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事件仲裁報告詳情曝光

仲裁小組一致認為,運動員(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第2.5條(阻礙任何階段的興奮劑控制)。

仲裁小組發現負責對孫楊進行興奮劑檢測的人員完全符合ISTI(WADA使用的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所需要的資質。運動員孫楊在認為檢測程序與ISTI的要求不符的時候,並沒有呈現出他有完全正當的理由可以毀壞檢測樣本並放棄本次興奮劑檢測。

仲裁組認為,(運動員可以)在提供血檢樣本後,質疑檢測人員資質同時將完好的樣本保留在權威機構中。然而,在多次交涉和警告之後,做出毀壞樣本這樣一種行為,使此後檢測這一樣本再無可能,則完全是另一回事。

考慮到運動員(孫楊)曾於2014年7月有過首次違反反興奮劑準則的先例,仲裁小組決定,根據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10.7.1,對運動員的第二次違規處以禁賽8年的處罰,自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佈之日起執行。

考慮到:(1)國際泳聯此前在指控孫楊違反反興奮劑條例時並未對其處以懸停參賽資格的處罰;(2)運動員在2018年9月的此次事件短時間前後的興奮劑檢測都為陰性;(3)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運動員自2018年9月4日以來有服用興奮劑的行為,包括2019年7月在韓國光州舉行的游泳世錦賽。運動員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出本次裁決前所取得的成績均為有效。

孫楊事件仲裁報告詳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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