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問答:被打傷簽完調解協議後,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知乎問答:被打傷簽完調解協議後,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問:如題。被他人毆打致傷,在公安機關主持下籤訂調解協議。但是賠償金額不夠療傷,是否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賠償?

法官微課堂:

感謝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打人者和受害人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如果合法有效,應予確認,雙方之間因侵權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因此消滅。一般來說,和解協議的內容包括打人者應當支付的賠償金數額,以及受害人不再追究打人者的侵權責任等。在不具有無效、可撤銷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應當確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一方拒絕履行,則對方可通過法院的裁判維護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具體而言,如果打人者不按照和解協議支付受害人賠償金,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打人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打人者已支付賠償金,但受害人反悔,要求增加賠償金的,除非該和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銷情形,否則受害人無權解除合同,另行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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