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當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時,執行法院應予充分關注並先行審查確定

來源 民事審判

最高法:當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時,執行法院應予充分關注並先行審查確定

【裁判要旨】依據《合同法》第286條和《建工價款優先受償權批覆》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一項法定優先權,承包人可自行行使,亦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權利,在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時既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予以主張,亦可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人民法院均應予以保護。當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時,執行法院應予充分關注並先行審查,在拍賣、抵債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如果其尚未取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執行依據,通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證據仍無法確定優先受償權範圍的,可以告知承包人儘快通過訴訟程序取得優先受償權的執行依據。雖然承包人關於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並不能阻止執行程序的繼續推進,但執行法院在處置該執行標的前,應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予以預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執監359號

申訴人(利害關係人):河北雙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南二環西路北側。

法定代表人:郝雙印,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訴訟委託代理人:孫銳,北京初亭(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行人:劉忠利,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

被執行人:崔滿昌,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

被執行人:河北天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高開區工商聯大廈四號樓十層。

法定代表人:官少行,該公司董事長。


申訴人河北雙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維集團)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北高院)(2019)冀執復29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監督。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邯鄲中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忠利與被執行人崔滿昌、河北天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軒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於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邯市執字第286號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雙維集團協助執行以下事項:“1、查封被執行人天軒公司開發建設的位於臨漳縣西南新區內天軒湖畔小區二期在建工程1號樓、4號樓、8號樓、9號樓、10號樓、5號樓、6號樓。2、查封期間,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辦理抵押、轉讓、過戶等相關手續。3、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

雙維集團對該通知書提出異議,稱其承建了天軒公司發包的“天軒湖畔小區二期工程”,對該工程投入了大量資金並繳納1400萬元履約保證金(天軒公司僅返還300餘萬元),至今累計墊付資金4000餘萬元。根據合同法規定,雙維集團對該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故邯鄲中院查封天軒公司開發建設的“天軒湖畔小區二期工程”1號、4號、5號、6號、8號、9號、10號樓錯誤,請求解除對上述房產的查封。2016年5月25日,邯鄲中院作出(2016)冀04執異43號執行裁定,駁回雙維集團案外人異議申請。雙維集團不服,向邯鄲中院提起異議之訴,請求:(一)依法確認雙維公司對案涉標的物工程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二)依法判決不得執行案涉執行標的並解除對執行標的物的查封;(三)訴訟費由劉忠利承擔。邯鄲中院於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冀04民初114號判決,判決駁回雙維公司的訴訟請求。雙維集團不服,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訴。2017年3月29日,河北高院作出(2017)冀民終34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邯鄲中院審理雙維集團異議之訴期間,劉忠利委託河北耀中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天軒公司位於臨漳縣西南新區內天軒湖畔小區二期建設項目進行了擔保,擔保數額為4184.5293萬元。2017年2月10日,河北耀中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向邯鄲中院出具擔保函。2017年3月1日,邯鄲中院作出(2015)邯市執字第002865號執行裁定,裁定拍賣天軒公司位於臨漳縣西南新區行政中心北側天軒湖畔項目二期的土地使用權及該土地上建築物。2017年3月6日,邯鄲中院作出拍賣公告。

雙維集團對(2015)邯市執字第002865號執行裁定提出異議。請求:(一)立刻停止對案涉執行標的的拍賣;(二)撤銷邯鄲中院做出的(2015)邯市執字第002865號執行裁定書;(三)確認雙維集團對案涉標的物在32025255元數額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和留置權。2017年4月11日,邯鄲中院作出(2017)冀04執異22號執行裁定,駁回雙維集團異議申請。

2017年4月19日,邯鄲中院作出(2015)邯市執字第002866號執行裁定,將天軒公司位於臨漳縣城西南新區行政中心北側天軒湖畔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臨國用(出)第xxx號)中的天軒湖畔項目二期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25603.58平方米)及土地上建築物(在建工程),以第一次網絡司法拍賣保留價6846.2251萬元交付申請執行人劉忠利抵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雙維集團對(2015)邯市執字第002866號執行裁定不服,提出異議。邯鄲中院作出(2017)冀04執異243號執行裁定,對雙維集團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雙維集團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請複議。河北高院作出(2018)冀執復110號執行裁定,撤銷邯鄲中院(2017)冀04執異243號執行裁定,指令邯鄲中院審理。

邯鄲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關於雙維集團的法律地位。河北高院認為,雙維集團的法律地位應為利害關係人。而且,雙維集團對邯鄲中院(2015)邯市執字第002866號執行裁定所提異議,本質上是對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其次,關於優先權可否排除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通過與發包人協商工程折價或申請法院依法拍賣工程價款來受償,而不能通過承包人自行留置相應工程來實現。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只是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屬於債權範疇,不是對建設工程的所有權或其他足以阻止建設工程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不能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第三,關於優先權的行使時間。河北高院認為,雙維集團主張的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不能阻止法院的強制執行,可在執行法院分配涉案財產價款前,向執行法院主張相應的價款分配優先受償權。所以雙維集團對其優先權的行使應在涉案標的物處分之前。但是,本案中,雙維集團在提出有合法依據的優先權之前,邯鄲中院(2015)邯市執字第002866號執行裁定已經執行完畢,涉案標的物也已經處分完畢。同時,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雙維集團對邯鄲中院(2015)邯市執字第002866號執行裁定所提異議,依據不足,依法不能成立。據此,邯鄲中院於2018年6月10日作出(2018)冀04執異83號執行裁定,駁回雙維集團的異議申請。

雙維集團向河北高院申請複議,請求:(一)撤銷並改判邯鄲中院(2018)冀04執異83號執行裁定,在解決雙維集團工程款優先權之前,中止涉案房產的過戶,對涉案標的物的查封不予解除;(二)預留並優先分配雙維集團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涉案標的物或其變價價款優先分配給雙維集團;(三)雙維集團優先受償權的分配範圍為邯鄲中院(2017)冀04民初106號民事判決明確的3605.61萬元及以此為基數以日5‰為標準計算違約金;四、對劉忠利及其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保障雙維集團在其變價價款範圍內獲得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分配。事實與理由:(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其核心在於優先預留、分配涉案標的物,尤其是對涉案工程物化的價值或變價價款進行優先預留和分配。雖不能對抗強制執行,但從該案涉及的全部司法程序來看,雙維集團的優先受償權未在任何一個程序中被剝奪,並且也自始至終未放棄。邯鄲中院規避該法定優先受償分配權益,始終未對雙維集團給予優先預留、分配權,這才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二)邯鄲中院自始至終認定雙維集團是在爭地上建築物的權屬和留置權,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利害關係人是程序異議而不是實體異議的申請人,案外人是實體異議而不是程序異議的申請人。雙維集團的合法權益在於優先分配,無論訴爭的標的物權屬是誰,是否轉讓,均不能否認該訴爭標的物是雙維集團所建,在生效判決認定的優先權數額範圍內,雙維集團享有優先分配受償權。(三)雙維集團分別對邯鄲中院的查封、拍賣等行為提出執行異議、複議及異議之訴,雖均被邯鄲中院和河北高院駁回,但駁回理由基本都是工程款數額不確定、主張優先權不能阻止執行、可以主張涉案財產價款分配優先受償權。特別是在異議程序中,雙維集團提供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邯鄲中院(2017)冀04民初106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確認雙維集團在工程款3605.61萬元本金範圍內享有涉案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邯鄲中院的以物抵債裁定未考慮雙維集團的優先權,卻將雙維集團承建的全部工程抵頂給一般債權人,有悖於法律規定,損害了雙維集團的合法權利。

劉忠利答辯稱:(一)天軒公司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開工證,其與雙維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無效。且雙維集團早在2014年10月中旬即停工,邯鄲中院查封天軒公司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的時間是2015年8月24日,雙維集團已喪失在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只是優於抵押債權和其他債權受償,屬於債權範疇,不能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答辯人取得以物抵債裁定的時間早於雙維集團取得的優先受償權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雙維集團提出法院剝奪其優先受償權沒有法律依據。(三)即便雙維集團享有優先受償權,其在實體上也喪失了權利。(四)執行法院拍賣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並無不當。(五)該案應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雙維集團的複議申請。

河北高院對邯鄲中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河北高院另查明,雙維集團對邯鄲中院(2017)冀04執異22號執行裁定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請複議,請求:(一)不得對執行標的即位於臨漳縣西南新區行政中心北側天軒湖畔項目二期中的1、4、5、6、8、9、10號樓進行處分;(二)撤銷邯鄲中院(2017)冀04執異22號執行裁定;(三)發回邯鄲中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重新作出裁定。2017年5月23日,河北高院作出(2017)冀執復159號執行裁定,駁回雙維集團的複議請求。

河北高院再查明,劉忠利依據邯鄲中院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邯市執字第002866號執行裁定,於2017年7月21日辦理了該宗土地的使用權證書。

河北高院又查明,雙維集團與天軒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雙維集團於2017年月7月5日向邯鄲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天軒公司支付工程款3605.61萬元並按日0.5‰支付違約金至付清之日,確認雙維集團對天軒湖畔項目二期1#、4#、5#、6#、8#、9#、10#樓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訴訟費用由天軒公司承擔。邯鄲中院於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冀04民初106號民事判決:一、天軒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雙維集團給付工程款3605.61萬元,並支付自2017年7月5日始至邯鄲中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3605.61萬元為基數、以日0.5‰為標準計算的違約金;二、雙維集團在工程款3605.361萬元範圍內享有涉案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該案進入執行階段後,邯鄲中院依據上述判決作出了(2018)冀04執43號執行裁定、(2018)冀04執43號查封公告,查封劉忠利名下的前述房產。劉忠利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撤銷邯鄲中院(2018)冀04執43號執行裁定和(2018)冀04執43號查封公告。邯鄲中院作出(2018)冀04執異44號執行裁定,撤銷該院作出的(2018)冀04執43號執行裁定和查封公告。雙維集團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請複議。河北高院於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冀執復229號執行裁定,撤銷邯鄲中院(2018)冀04執異44號執行裁定,發回邯鄲中院重新作出裁定。

劉忠利訴雙維集團,請求撤銷邯鄲中院(2017)冀04民初字10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雙維集團在工程款3605.61萬元範圍內享有涉案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一案,邯鄲中院已於2018年8月8日受理,案號為(2018)冀04民初211號,該案正在一審程序審理中。

另,河北高院聽證時,雙維集團的訴訟代理人認可,雙維集團承建了天軒湖畔項目二期7棟樓中的1#、4#、8#三棟樓,其中1#、4#樓蓋了13層,8#樓蓋了12層。


河北高院認為,針對本案的涉案標的物,雙維集團多次提出執行異議、複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河北高院(2017)冀民終34號民事判決、(2017)冀執復159號執行裁定和(2018)冀執復110號執行裁定均指出,雙維集團主張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但不能阻止法院的強制執行,雙維集團可在執行法院分配涉案財產價款前,向執行法院主張相應的價款分配優先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即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其主張。河北高院從邯鄲中院的卷宗現有材料來看,未發現在邯鄲中院作出(2015)邯市執字第002866號以物抵債執行裁定前,雙維集團已向邯鄲中院提交其對涉案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相應證據,雙維集團亦未取得對涉案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法律文書。故此,在雙維集團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期間,邯鄲中院基於河北耀中擔保有限公司為該案執行提供了擔保,繼續對標的物進行處分,並作出(2015)邯市執字第002866號以物抵債裁定,將天軒公司天軒湖畔項目二期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建築物以第一次網絡司法拍賣保留價交付申請執行人劉忠利抵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程序並無不當。邯鄲中院(2018)冀04執異83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河北高院予以維持。雙維集團請求撤銷並改判邯鄲中院(2018)冀04執異83號執行裁定的複議請求,河北高院不予支持。據此,河北高院於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冀執復297號執行裁定,駁回河北雙維集團有限公司複議申請,維持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4執異83號執行裁定。


雙維集團不服,向本院申訴,要求裁定案涉執行標的物受讓人劉忠利在抵債金額範圍內代為清償天軒公司應支付給雙維集團的建設工程價款;或者,撤銷邯鄲中院(2015)邯市執字第002866號、(2018)冀04執異83號執行裁定書和河北高院(2018)冀執復297號執行裁定書,重新拍賣、變賣案涉標的物或優先抵債給雙維集團。事實和理由:(一)申訴人依法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被生效判決所確認。申訴人於2017年6月6日在邯鄲中院提起訴訟,邯鄲中院於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冀04民初106號判決書,確認申訴人享有涉案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二)申訴人在以物抵債裁定作出前,就一直積極主張對案涉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河北兩級法院均未予以依法保護。自邯鄲中院2015年8月24日向申訴人下達(2015)邯市執字第286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起,為維護自身合法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申訴人即針對邯鄲中院作出的關於執行標的物的各項執行裁定書提出執行異議以及參與分配申請。(三)邯鄲中院裁定將案涉工程以物抵債給劉忠利,損害了申訴人依法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予糾正。首先,邯鄲中院對申訴人的優先受償權明知且通過作出(2015)邯市執字第002866號以物抵債執行裁定的方式損害了申訴人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其次,申訴人主張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並於執行過程中優先預留或分配,邯鄲中院、河北高院駁回申請的論據不足。最後,邯鄲中院在審查申訴人提出的執行異議過程中,多處程序不正當,置申訴人合法權益於不顧。具體而言:1.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仍繼續強制執行以物抵債措施,通知相關機構協助執行標的辦理過戶。2.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欺瞞申訴人案件進展,甚至剝奪申訴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權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3.對於申訴人提出的評估報告異議、參與分配、執行異議等各項申請,不予理睬、故意拖延,使得申訴人訴訟權益無法獲得及時、正當的保護。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執行程序中,當利害關係人提出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時,執行法院是否應予審查,並對其權利予以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一項法定優先權,承包人可自行行使,亦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權利,在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時既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予以主張,亦可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人民法院均應予以保護。當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時,執行法院應予充分關注並先行審查,在拍賣、抵債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如果其尚未取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執行依據,通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證據仍無法確定優先受償權範圍的,可以告知承包人儘快通過訴訟程序取得優先受償權的執行依據。雖然承包人關於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並不能阻止執行程序的繼續推進,但執行法院在處置該執行標的前,應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予以預留。

本案中,針對執行標的,雙維集團曾多次提出執行異議、複議及案外人異議之訴,明確主張其對執行標的的地上建築物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但河北兩級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中,並未依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其優先受償權進行審查並予認定。若邯鄲中院確實無法在執行程序中確定雙維集團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以及範圍,至少在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前,應先對雙維集團的工程價款作出預留,待雙維集團通過訴訟途徑明確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後予以分配,而非不顧雙維集團的優先受償權,徑直將執行標的抵債給申請執行人。之後,雙維集團取得優先受償權的執行依據並提出異議複議申請,但河北兩級法院又以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前,雙維集團未提供相應證據為由駁回其異議複議申請,剝奪了雙維集團通過執行程序依法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權利,應予糾正。

鑑於本案拍賣裁定作出前,河北耀中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已為申請執行人向邯鄲中院出具了擔保函,本院認為,邯鄲中院重新審查處理本案時是否撤銷抵債裁定,可由其在判斷雙維集團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基礎上結合執行擔保的情形依法作出妥善處理。

綜上,因河北兩級法院在本案執行程序中未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優先受償權(已被判決確認存在),徑直作出以物抵債裁定,損害了承包人雙維集團享有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冀執復297號執行裁定;

二、撤銷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4執異83號執行裁定;

三、本案由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處理。


審 判 長 薛貴忠

審 判 員 向國慧

審 判 員 劉慧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邵夏虹

書 記 員 萬 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