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我可以拿到這筆錢!

只要你不是主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你都可以拿到這些錢,比如,公司解僱你,如果是有商有量解除的,除了當月工資,還可以拿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結算!如果是沒有理由說炒就炒了你的,哈哈,恭喜你,可以獲得雙倍經濟補償金。當然,對於勞動合同有約定好的年終獎啊,季度獎金啊,這些該拿的你還是要拿的哦!

解除勞動合同後,我可以拿到這筆錢!

王女士:我於去年入職某公司銷售部門,去年底,公司發現銷售部主管利用公司銷售渠道為其他公司銷售產品獲取利益,公司在調查期間懷疑我與該主管有勾結,但因沒有實質證據,該事情暫告一段落,但此後我不時受到公司調查。

今年3月,公司以顧客投訴為由,接連給我三次警告處分,並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我提出公司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去年工作期間折算應得的年度獎勵金。經多翻爭執,公司只同意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不同意支付年度獎勵金,理由是公司制度以及和我簽訂的勞動合同都約定員工獲得該獎勵的前提是工作滿一年且該款發放時仍然在職。

我認為,公司已承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願意支付賠償金,卻用合同約定為由,惡意扣減銷售獎勵金,不公平,希望能夠追回。

蔡律師:勞動報酬系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只要合同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即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本案中的年度獎勵金是王女士通過自身勞動而應獲取的工作報酬,屬於勞動報酬,但其具體發放金額及發放條件可由雙方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本案年度獎勵金的發放雙方合同有約定,公司規章制度也有相應規定,那麼該約定及規定對雙方就有約束力。

據該公司規定,該年度獎勵金的發放需符合員工工作滿一年且獎勵金髮放時員工仍在職的兩個條件,該約定屬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總則》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本案中,如能證明公司的確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由,且公司已經同意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情況下,即表明,王女士的離職是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所致,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存在法定理由並提供充分依據,否則即為違法解僱,勞動者可以主張恢復勞動關係。對於公司的解僱行為,王女士可提起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如經認定該解僱行為違法,即使不予恢復雙方勞動關係,但能證明是公司單方無恢復履行的意願且未提供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的情況下,即可適用民事法律關於附條件民事行為的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

故王女士主張的獎勵支付條件不能成就是公司方為自身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所致,該情況應視為獎勵金支付條件已成就,王女士主張公司支付該獎勵金是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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