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丨女性普法特輯:保護自己,向哪些職場現象「不」?

職場丨女性普法特輯:保護自己,向哪些職場現象“不”?

題記

如果你是女職工,請一定收藏本文;

如果你愛你的女人,也請關注她的權益不讓她被侵犯;

如果你是位女孩的母親,請教給她‘孩子,你與男人同頂半邊天,你與男人同樣被社會尊重’;

如果你是企業HR,請同樣尊重每一位女性,因為你同樣有母親,或許你也同為女人!

……尊重女性,保護女性,是為生命繁衍,也是為社會更增一份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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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

雖然性別歧視的觀念被社會主流思想所擯棄,但是在職場上,因為女性本身生理、體質等的特殊性,職業或行業的選擇也出現了分化。為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聯合國出臺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我國不但在《勞動法》的第7章專門有6個分別針對女性職場不同階段下的特殊保護條款,還制定了其他的一系列保護規定,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

具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國家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表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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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58條規定: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享有的特殊勞動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就業和報酬方面:女性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 女職工一般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禁忌的勞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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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禁忌

針對女職工自身的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特點,以及根據生產勞動過程中存在著可能對女性生理機能產生不利影響或者能直接、間接地損傷女性生殖系統或生育技能,侵害女性身體健康的情況,國家對女職工實施特殊勞動保護,禁止婦女從事某些勞動。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安排女職工從事法律禁忌從事的勞動。

根據《勞動法》第59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下列有害婦女健康的勞動:

1. 礦山井下作業;

2. 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4. 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 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三、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哪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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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經期

根據《勞動法》第60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以及《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從事以下勞動:

1. 低溫、冷水作業:其中低溫作業是指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工作地點的平均氣溫等於或者低於5℃的作業;冷水作業是指在勞動生產過程中,操作人員接觸冷水溫度等於或者小於12℃的作業。

2.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 高處作業:指《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即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四、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從事哪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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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的女職工

根據《勞動法》第61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以下勞動:

1.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氨、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 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 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 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 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 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 《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9.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多長時間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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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享受的產假時間具體為:

1. 正常分娩產假。女職工正常分娩的,產假為98天,分為產前假、產後假兩部分,其中產前休假15天,即預產期前15天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2. 難產產假。女職工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 流產產假。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此外,我國目前各地方和各單位對產假的長度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比法律規定假期更長的規定方面),一般會延長30天至60天不等。

根據最新修訂並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目前,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放開“二胎”政策,也就是說,生“二胎”也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享受生育假,並且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六、女職工如何獲得產假待遇(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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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

關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七、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哪些勞動?哺乳時間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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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作

根據《勞動法》第63條和《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以及《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以下勞動:

1.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氨、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以及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以上就是我國立法機構根據女性特點、生理狀態/階段的不同制定出的相關法律、法規,老馮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可能還不是很到位,歡迎大家批評斧正!有更好的建議請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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