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泰順法院受理兩起「異地交叉」管轄的行政案件

「关注」泰顺法院受理两起“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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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調整溫州市基層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機制的公告》,決定自2018年7月16日起,調整轄區基層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機制,公告內容為:一是環境保護行政訴訟案件由鹿城法院實行集中管轄,其他基層法院不再受理;二是其他應由基層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異地交叉管轄,原告既可向原管轄法院起訴,也可以向溫州中院確定的異地交叉管轄法院之一起訴,但不得重複起訴、多頭起訴。根據規定,原由泰順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選擇平陽法院、文成法院異地交叉管轄法院,而甌海法院、蒼南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選擇由泰順法院異地交叉管轄。

受理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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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告實施當日,泰順法院即通過跨域立案受理了一起原由甌海法院管轄的溫州市某清潔有限公司訴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溫州市甌海區財政局、第三人溫州興耀環衛工程有限公司財政行政管理行政複議一案。

受理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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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泰順法院又受理一起原由甌海法院管轄的溫州市甌海麗岙某儀表加工廠訴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麗岙街道辦事處房屋拆遷管理行政合同一案。該案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到泰順法院立案,因提交的材料齊全,泰順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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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法院是怎麼確定的?

在充分聽取各縣(市、區)黨委、政府意見的基礎上,溫州中院根據審判力量與案件數量相適應、地域相近和相互不對應等原則確定交叉管轄對應關係。

例如原本鹿城法院管轄的案件,交由永嘉法院實行異地管轄,則永嘉法院的案件不能交由鹿城法院管轄,以避免相互對應影響異地交叉管轄的實際效果。當事人既可以向原管轄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任一交叉管轄法院即甌海法院或永嘉法院起訴,但不得重複起訴、多頭起訴。

為什麼實行異地交叉管轄?

實行異地交叉管轄可以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正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實現均衡收案,提升規模效應。

2013年至2017年五年間,案件最多的法院年均受理行政訴訟案件270件,而收案最少的法院年均僅15.4件,收案不平衡的問題比較突出。實行異地交叉管轄,適當分流部分案件,有利於“削峰填谷”,為辦案任務繁重的法院減壓,給收案過少的法院增加一定的案件量以積累辦案經驗,提升業務水平。

環保案件為什麼要集中管轄?

我市基層法院受理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訴訟案件一大特點為數量十分有限且比較分散,實行環保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可以有效克服案件分散帶來的弊病,集約力量加強審判工作。此外,市中院與市環保局等單位建立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協調聯動機制,實行環保案件集中管轄,有利於深化良性互動,合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鹿城法院審判力量相對較強,且位於主城區,交通通達,方便當事人訴訟,故統一交由鹿城法院集中管轄。

新管轄機制7月16日起實行

本規定自 2018 年 7 月 16 日起實行,在此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原管轄法院繼續審理。

為真正做到司法為民、便民,溫州法院將積極採取網上立案、跨域立案、巡迴審判、網絡訴訟等方式,方便當事人訴訟。

異地交叉管轄對應關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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