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

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

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執行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

為了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的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合同存續期間,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歸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

人民法院執行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例如,對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被執行人的重疾型保險合同,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充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二、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協助查詢、凍結、處置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及其財產性權益時,執行人員應當出具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所屬保險公司或保險合同編號的,人民法院可以到江蘇省保險行業協會進行查詢。執行人員查詢時應當出具本人工作證、執行公務證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三、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及其財產性權益時,保險公司應當於查詢當日協助反饋人身保險產品的合同編號、名稱、類型、購買日/到期日、產品狀態、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產品對應的回款資金賬戶、聯繫電話等信息。保險公司向人民法院反饋的信息,以人民法院查詢當日保險公司的系統數據為限。

被執行人在保險公司無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反饋查無人身保險產品信息。

四、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及其財產性權益時,應當在協助凍結通知書中載明以下內容:

1.需凍結的保險合同編號、被執行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凍結期限等;

2.禁止保險公司將保險合同的財產性權益支付給被執行人;

3.禁止保險公司將保險合同約定有權獲得該財產性權益的權利人變更為被執行人以外的人;

4.禁止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約定的紅利支付方式進行變更等可能影響執行的事項。

五、投保人為被執行人,且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應當通知被保險人、受益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維繫保險合同的效力,並向人民法院交付了相當於退保後保單現金價值的財產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當於退保後保單現金價值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簽署退保申請書,並向保險公司出具協助扣劃通知書。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並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的可得財產性權益,保險公司負有協助義務。

投保人未簽署退保申請書,保險公司依人民法院執行裁定解除保險合同、協助執行後,相關人員因此起訴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保險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被執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的價值,並嚴格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履行協助執行的義務。被執行人為投保人,且保險合同尚在猶豫期內的,被執行財產性權益的價值為依合同約定應退還給投保人的保險費。

被執行保險合同有質押借款或貸款的,保險公司作為質權人可以從被執行財產性權益中扣除借款或貸款的本息優先受償。

七、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對人民法院凍結、處置人身保險產品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

八、保險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其採取民事制裁措施。

本通知執行中有其他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7月9日

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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