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交納的人身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交納的人身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蔣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婚後交納的人身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裁判思路

關於保單號為P01260903874、P1260961799的保單,雖系王某的人身保險,但系其婚後交納,依據相關材料可見保單有現金價值,該部分作為婚後的收益應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2、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蔣某,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豐臺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豐臺區。

3、案件事實

蔣某與王某1999年6月自行相識,1999年9月28日,兩人登記結婚,王某系再婚,蔣某系初婚。

王某與前妻育有一子王鑫,現已成年。

2001年2月15日,蔣某與王某兩人生育一子王英傑。現蔣某以兩人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王某認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

兩人婚生子王英傑現與蔣某共同生活,兩人均確認婚生子王英傑由蔣某撫養。

關於蔣某所述王某投保4份方面,其中保單號為P12600000686894,保險生效日期為1997年11月5日,保費合計1120元,投保類別為:平安長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繳費期限為15年,保單現金價值1年為347元、………15年為11089元。王某稱上述保單已於2012年到期,已沒有現金價值,沒有分割意義。其中保單號為×××,保險期限:1996年5月14日至2033年5月14日,保費為1539元,投保類別為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限為37年,繳費形式為躉繳;1996年5月22日,王某已將1639元保險費繳清。王某稱上述保費系其婚前繳納,為重病保險。其中保單號為P01260903874,保險生效日期為1998年3月5日,保費1335元,投保類別為平安康樂保險,繳費期限為30年,保險現金價值380元……15年為16550元,本欄以下空白。其中保單號為P1260961799,保險生效日期為1998年4月27日,保費1028元,投保類別為平安長壽保險,繳費期限為20年,保單現金價值1年為342元………15年為16072元,本欄以下空白。王某稱上述保險系重大疾病保險,只能賠付本人,與蔣某無關。

4、一審法院認為‍


夫妻關係的建立與維持均應以感情為基礎。蔣某與王某均確認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關於王某投保4份方面,其中保單號為P12600000686894的保單已於2012年到期,現未見有結餘,故已無分割意義,法院不予以處理;其中保單號為×××的保單系王某婚前交納,且未躉繳,法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於保單號為P01260903874、P1260961799的保單,雖系王某的人身保險,但系其婚後交納,依據相關材料可見保單有現金價值,該部分作為婚後的收益應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 ...

一審法院判決:

一、准予蔣某與王某離婚。

二、婚生子王英傑由蔣某撫養,王某自二○一七年五月起每月支付一千元撫養費至王英傑十八週歲止。

三、王某名下的存款歸王某所有,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蔣某兩萬元。

四、王某投保產生保險收益及債務歸王某享有及承擔,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蔣某一萬元。

五、駁回蔣某、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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