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觀察|“殺妻騙保”再敲人身保險警鐘

齊魯晚報評論員 王學鈞

天津男子張某給妻子購買三千多萬元的保險後,帶著妻女去泰國普吉島旅遊,並在一傢俬密性較強的別墅酒店將妻子殘忍殺害,後偽造現場向岳父母謊稱妻子溺亡……日前,涉嫌“殺妻騙保”的張某已被警方控制,更多作案細節尚待進一步調查。

性質如此之惡劣,情節如此之離奇,該案一經曝光便在輿論場上引起軒然大波。人們在強烈譴責張某之喪心病狂的同時,也紛紛做出各樣的探討與反思。有人從國際關係的角度探討案件的處置方式,盼望通過引渡讓違法犯罪者儘快得到應有的懲罰;有人從張某平素的“老好人”形象上窺破人性之幽暗,提醒大家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打量自己的“鄰居”;也有人因此而聚焦人身保險,或查考現行保險法的相關條文,以“瓦解”張某騙保成功的可能性,或探究相關保險業務的缺失,以最大可能地規避人身保險的“道德風險”。應該說,這樣的聚焦才是當務之急。

我國現行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按照這樣的規定,涉嫌“殺妻騙保”的張某不會得逞。及時申明這一點,不僅以對張某的“宣判”撫慰眾多“受傷”的心,也不失為對潛在的“張某”們的又一次嚴厲警告。

當然,這起案件更是人身保險業務的又一聲淒厲的警鐘。雖然人性之惡防不勝防,保險服務難以杜絕“道德風險”,但是,為了最大可能地避免“殺妻騙保”之類惡性案件的發生,至少急需如下兩個方面的“變革”。

一方面,要確保被保險人的知情權。按照我國現行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張某在幾個月之內為妻子購買了十多份人身保險,恐怕妻子並不知情。作為一個正常的被保險人,妻子若是知情,十有八九會有所警覺。在業務操作過程中,保險公司是否嚴格執行了現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所有保單是否真正經過被保險人的認可?必須有個說法。無論如何,及時而充分地保障被保險人的知情權,至少能極大程度地減少“殺人騙保”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要對“同一被保險人集中多險企高額投保”有所規制。無論是網上還是網下,要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設定必要的“邊界”。任憑投保人對同一被保險人集中多險企高額投保,對投保次數與保險額度無所限制,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在誘惑某些人作惡。對此,置身大數據時代的保險企業及其監管部門應該不難找到應對之策。

這些年來,包括“殺妻騙保”在內的各種“殺人騙保”案件時有發生。警鐘聲聲,該是有所作為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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