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財稅-納稅學堂:2017年8月份稅收諮詢熱點匯總

1.目前,有哪些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鑑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規定,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鑑證諮詢業、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相關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2.自然人委託中介出租不動產,是否可由中介代其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其他個人委託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託單位代其向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金牌財稅-納稅學堂:2017年8月份稅收諮詢熱點彙總

3.自然人通過微信申請代開發票的取票途徑有哪些?

解答:根據《電子稅務局第42號通知—微信端自然人代開發票上線》規定,自然人通過微信申請代開發票的取票途徑包括“自助終端打印”、“稅局辦稅服務廳領取”以及“EMS郵寄”。其中:選擇“自助終端打印”及“稅局辦稅服務廳領取”的納稅人需到辦稅服務廳取票,選擇“EMS郵寄”的納稅人發票郵遞送達。

4.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已按規定辦理免稅備案,以後發生相同的跨境應稅行為時,是否需要重新備案?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從2017年9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後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的維護服務價格降價為多少?

解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7〕1243號)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維護服務的有關單位,向使用稅控系統產品的納稅人提供技術維護服務收取的費用,由每戶每年每套330元降為280元;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系統產品的,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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