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院重拳打擊拒執犯罪!兩年來209人入刑(附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两年来209人入刑(附典型案例)

8月21日上午,廣州法院打擊拒執犯罪新聞發佈會在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召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黃志明通報了2016年以來廣州兩級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聯合懲戒的相關情況,併發布了《廣州法院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通告》,敦促所有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執行人,主動向債權人或者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

广州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两年来209人入刑(附典型案例)

海珠法院發佈了《海珠區人民法院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白皮書》。

新聞發佈會前,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

广州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两年来209人入刑(附典型案例)

*庭審現場

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長達4年

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2013年,被告人陳某紅因未支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等與廣州某公司因租賃產生糾紛,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紅支付租金、房屋使用費、違約金,以及將涉案房屋騰空交還該公司。但上述判決生效後,陳某紅未按法院判決主動履行義務,拒絕騰空涉案房屋及支付租金、違約金、房屋使用費以及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並採取隱瞞銀行賬戶、不如實申報財產,躲避等方式,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長達四年之久,甚至在法院判決生效後,還將涉案260.6704平方米地下室繼續轉租給王某忠等人,約定轉租期限至2020年,且提前收取租金。

2016年7月2日,公安機關對陳某紅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立案偵查。2018年7月26日,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當日上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紅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卻不積極主動履行,造成了權利人的經濟損失,破壞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活動,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和國家司法權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當庭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紅有期徒刑二年。

廣州法院構建三重懲戒網絡

兩年來209人因拒執罪領刑

新聞發佈會上,廣州中院執行局局長黃志明通報了2016年以來廣州兩級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聯合懲戒的相關情況。

广州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两年来209人入刑(附典型案例)

*廣州中院執行局局長黃志明在通報相關情況

通報顯示,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市兩級法院共判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6件60人,其中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5件23人,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件4人;共判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126件133人,其中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123件128人;判處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10件16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14人,拘役2人;始終保持對拒執類犯罪的高壓態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違法犯罪

四種主要形式

广州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两年来209人入刑(附典型案例)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採取逃匿等方式逃避義務的,約佔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三。

★ 拒不交付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或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約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的30%。

★ 惡意藏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約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的20%。

★ 具有違反財產申報制度、違反限高令等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約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的10%。

廣州中院執行局當天同步發佈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結夥移財避執行 主犯從犯皆入刑

——徐某梅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始,被告人徐某梅在擔任廣東某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監事期間,在明知該公司銀行賬戶被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凍結的情況下,仍接受老闆江某濤(另案處理)的指示,使用其在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的私人賬戶收取公司剩餘房款,並按江的指示轉移上述公司財產,以逃避法院執行判決。2017年3月31日,公安人員在本市天河區將徐某梅抓獲歸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梅結夥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國家強制力。不僅被執行人必須及時履行,即使為非履行義務人,如其明知被執行人為逃避法院執行而協助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情節嚴重的,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同犯罪,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進行處罰。本案中的被告人徐某雖然不是被執行人,但其為了個人私利,協助被執行人以私人賬戶轉移財產,逃避法院執行判決,即使其作為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仍將面臨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固執不交撫養權 念子無奈鐵窗前

——凌某楠拒不執行判決罪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凌某楠與林某慧於2011年10月15日登記結婚,2012年7月11日生育兒子凌某宇。2013年3月12日,林某慧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人凌某楠離婚。法院於2013年5月13日作出判決,准予林某慧與被告人凌某楠離婚,並判決婚生兒子凌某宇由林某慧撫養。宣判後,林某慧與被告人凌某楠均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除對一審判決關於探視時間等改判外,仍判決准予林某慧與被告人凌某楠離婚,婚生兒子凌某宇由林某慧撫養。上述二審判決已於2013年10月30日發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25日,林某慧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生效判決,要求被告人凌某楠將婚生兒子凌某宇交由其撫養。法院受理後,向被告人凌某楠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告人凌某楠將凌某宇交予林某慧撫養,但被告人凌某楠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法院工作人員多次尋找、傳喚被告人凌某楠,其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凌某楠因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已妨礙執行工作,被法院決定拘留15日。至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凌某楠仍不執行生效判決,法院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15年11月9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凌某楠抓獲歸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凌某楠作為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凌某楠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罪行,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凌某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關於拒不執行判決罪,人們關注較多的往往是涉及財產糾紛的執行,恰恰忽視了在撫養權糾紛中也可能因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而構成此罪。法院判決子女歸離婚一方撫養,另一方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被傳喚多次的情況下仍拒絕將子女交予對方撫養,甚至在被法院拘留後仍不思悔改,拒不執行,已屬情節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罪。本案被告歸案後由於如實供述了其罪行,獲得了法院的從輕處罰。

長按識別二維碼,詳細瞭解十大案例

在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懲戒方面,黃志明表示,目前已構建起以罰款、拘留為主的“法院懲戒”,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市發改委、市國規委、市住建委等在內的28家單位聯動開展的以高消費限制、出境限制、資質限制、信用限制等形式的“聯合懲戒”,以及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平臺、官方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全社會信用懲戒”等三重懲戒網絡,取得良好效果。

兩年來

對失信被執行人罰款2923.2萬元

★ 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共對失信被執行人罰款2923.2萬元,拘留814人。

★ 其中,2018年1-7月,全市法院司法拘留失信被執行人共計247人,其中210人在被採取拘留措施後履行了還款義務或與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涉及執行標的額2300多萬元。

★ 限制高消費132083人,限制出境401人。

新聞發佈會上,廣州中級人民法院還發布了《嚴厲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從敦促對象、敦促履行時間、懲戒措施、法律後果等多個方面進行詳細告知,敦促所有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執行人,主動向債權人或者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

海珠法院:

打擊拒執,不能使生效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

新聞發佈會上,海珠法院還發布了《海珠區人民法院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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