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加班,公司憑什麼給你加班費?」「滾!」

許小姐在上海某公司從事設計工作,因公司設計需求量增加,五月份她加班超過30小時,然而,六月份發工資時只計算了7個小時的加班費。

公司HR對此的解釋為:公司加班需經過審批,未經審批、自行加班的沒有加班費。

很多公司為了避免員工故意延長工作時間來獲取加班費,所以制定了“加班審批制度”。

但需要明確的是:審批是形式,加班是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如果員工主張存在加班行為,那應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或就業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進行舉證。如勞動者完成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加班費。

所以只要員工能證明加班事實,即使加班未經過審批,公司仍需支付加班費。

認定“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的主要依據

(1)延時加班調休;

(2)法定節假日加班調休;

(3)加班費計算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

(4)考勤顯示加班,但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加班費。

加班證據有哪些?

證明自己確實加班:加班通知、工資條(發部分加班費)、加班審批單、同事的證人證言、部門全體人員或大多數人都加班的證據等。

證明所做工作超過規定:增加勞動定額的證據、合同中要求的工作量等。

如果上述證據無法拿到,勞動者還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與證據但拒不提供,這樣的情況下,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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