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勞動合同需謹慎,尤其是別隨便就簽名了!

小寶在此提醒,簽署勞動合同需謹慎,不要連合同內容都沒看清,就揮筆簽上大名。

簽署勞動合同需謹慎,尤其是別隨便就簽名了!


  我在一個二線城市工作,最近剛到一家小公司做HR,這兩天主管找我籤勞動合同,但我發現合同中大部分的內容都和入職前約定的都不一樣,例如說,我應聘的是本市的崗位,但是合同中工作地點寫的是全國;入職前談好的試用期工資是3200,轉正後是3500,但是合同中試用期工資寫的卻是1600,轉正後待定。

我和主管溝通過這些內容,但是她說公司一項都是這麼寫的,不用太介意,實際工資是按照入職前談好的來發的。現在,我也不知道該不該籤。

請教各位,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入職前談的不一樣,該怎麼辦?如果簽了這份勞動合同,會有哪些風險?

其實!

很多用人單位為了對員工調崗調薪,在合同條款上做了一些補充的內容,比如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工作調遣和安排”或“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有權調動乙方工作崗位和調整乙方工資標準”,當勞動者看到這些條款時,必須與用人單位進行交涉,要求用人單位刪掉這些內容,或改成“經協商一致,甲方可以調動乙方工作崗位”。  

籤合同的時候

以下七個常見的“大坑”,可千萬別往裡跳:

1、只口頭承諾,不籤書面合同

公司給了口頭意向承諾,但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或者雖然雙方簽訂了合同,但基本要素殘缺。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之前老闆、hr給的種種誘人的承諾也就是“鏡花水月”了。

2、籤兩份合同

用人單位為了逃稅等原因,準備了兩份“真假”合同。一份是合法、規範的“假合同”,應付勞動部門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一份不規範、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產生勞動糾紛時,極有可能按“假合同”的數額來計算,對勞動者不利。


3、你得要求: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寫詳細。

單位安排你在哪個市、縣工作,就應在合同中寫明哪個市、縣。不要寫成“某省”、“中國”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區域,甚至以此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同樣,工作崗位是人事主管就寫“人事主管”,是銷售經理就寫“銷售經理”,是客服人員就寫“客服人員”,不要寫成“從事管理工作”、“從事服務崗位”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崗位。


4、千萬不能做的:上交身份證、押金等。

如果這個用人單位要收取你個人身份證件、財物等,那該單位,一很可能是個皮包公司、假公司,你交了證件或財物後,最後“人財兩空”;二很可能是個不懂法律或不願依法辦事,經常會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公司,入了這公司,你也就可能是痛苦的開始。


5、霸王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規章制度”,比如要求勞動者必須加班,有的甚至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在未享受特殊待遇的情況下,要求員工簽訂幾年內不得辭職的合同;必須購買公司的相關產品等強制條款。這些條款均屬於無效條款。

6、醫藥費自理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寫道“員工出現傷病醫藥費自理,如有意外公司概不負責”等。大家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一旦發生事故將會變得很麻煩。

7、你懂的:“試用期”不等於“白用期”。

記住: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有關聯,《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