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以下2種無過失辭退情況,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生病或者因工緻傷,在勞動者傷癒後仍然無法從事原工作,或者是因為勞動者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法律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此2種情況,員工能否得到經濟補償?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以下2種無過失辭退情況,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無過失性辭退的。具體內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此款規定的內容為,勞動者因為生病或者是因病致殘等原因,不能再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經過另行安排工作後,勞動者還是不能從事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以下2種無過失辭退情況,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此款規定的內容為,由於勞動者自身的原因,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以後,仍然不能做好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以上2種情況,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都可以那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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