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局:允許銀行為個人“海淘”提供電子支付服務

4月2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了《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值得注意的是,為積極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曾於2013年在北京等5個地區啟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試點,並於2015年將試點擴大至全國。

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從試點情況看,較好地滿足了企業、個人在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試點以來,隨著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市場主體對跨境外匯支付及結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機構也積極創新,提出了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真實、合理、多樣化交易結算的需求。

此外,試點中也發現,個別支付機構存在真實性審核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服務貿易新業態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在保持政策框架整體穩定不變的基礎上,結合市場需求和跨境電子商務特點,出臺《辦法》,完善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進一步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外汇管理局: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資料圖 每經記者 張建 攝

具體來看,《辦法》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支付機構可以憑交易電子信息,通過銀行為市場主體跨境交易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進一步便利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結算。

二是明確支付機構可為境內個人辦理跨境購物、留學、旅遊等項下外匯業務,進一步滿足境內個人合法用匯需求。

三是支付機構應建立有效風控制度和系統,健全主體管理,加強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審核;銀行應對合作支付機構的相關外匯業務加強審核監督。

四是銀行在滿足交易電子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參照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進一步拓寬跨境電商交易支付結算渠道。

國家外匯管理局明確指出,《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前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支付機構,應於《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要求,向註冊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名錄登記。

值得關注的是,銀行在滿足交易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參照《辦法》第十二條,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這意味著對於海淘族來說,支付渠道的選擇將更多。

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中表示,《辦法》將進一步便利個人“海淘”。個人在跨境電商平臺或網站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通過支付機構可以便利地實現購匯並對外支付。《辦法》還允許銀行為個人“海淘”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拓寬個人“海淘”支付結算渠道。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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