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飲酒,朋友酒駕,為何‘我’買單?

孫某與王某是老鄉。一天,孫某開車到王某住處聊天,中午,王某熱情邀請孫某到飯店吃飯,期間兩人點了一瓶二鍋頭,喝的很是盡興。飯後,王某買單,由於王某喝的比較多,孫某開車將其送回住處。送完王某後,孫某在獨自駕駛車輛回家的路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孫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造成孫某胸椎骨折伴癱瘓、右側肋骨骨折。孫某認為,王某明知其駕駛機動車,仍安排飯局並勸酒是導致其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故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452544元。

聚餐飲酒,朋友酒駕,為何‘我’買單?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孫某老鄉,明知孫某酒後駕駛機動車,不但不勸阻還搭車回家,以致孫某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孫某人身傷害,王某對此應承擔一定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系孫某駕駛機動車過程中發生的單方交通事故,孫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發生交通事故,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危險性,其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王某稱其子曾勸阻孫某駕車回家的抗辯,即使該事實存在,也不能免除王某搭乘酒駕車、縱容酒駕之責。因此,法院酌情認定孫某自身承擔90%的責任,王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孫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21317.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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