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後年度如何適用該政策?

「問答」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後年度如何適用該政策?

問: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並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以後年度如何適用該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以後年度是否繼續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並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仍然符合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再次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但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需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並可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

「问答」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后年度如何适用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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