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存在未及時行剖宮產的過錯,醫院承擔40%賠償責任

【摘要】產婦因G1P0妊娠40+3周LOA入住xx醫院產科待產,妊娠期糖尿病A1級,高齡初產。分娩出生新生兒Apgar評分1分鐘4分,5分鐘6分。目前診斷為腦性癱瘓。2019年4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xx大學附屬xx醫院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者所受損害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合計412705.31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新生兒,醫療過錯,賠償責任,腦性癱瘓

醫療糾紛訴訟:存在未及時行剖宮產的過錯,醫院承擔40%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引言

自然分娩中未及時行剖宮產終止妊娠,致新生兒腦性癱瘓,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原告賈某某與被告xx大學附屬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2018)X0106民初1248號”。

二.基本案情

2015年4月3日,產婦因“停經40+3周”入住xx醫院產科。此前產婦一直在xx醫院定期孕檢。孕檢期間,從未提示母、胎有異常情形。當日入院查體:T36.8攝氏度,P80次分,R18次分,BP116/74mmHg。身高160cm,一切正常。入院診斷:G1P0妊娠40+3周LOA待產,妊娠期糖尿病A1級,高齡初產。產時用藥:宮縮素10u靜推。2015年4月6日在xx醫院自然分娩出生,新生兒Apgar評分1分鐘4分,5分鐘6分,診斷為新生兒青紫窒息,經搶救、治療及後期康復訓練,目前診斷為腦性癱瘓。

三.裁判結果

(一)由於產婦自身具有高齡初產、妊娠期糖尿病的不利因素,加上產婦羊水量較少,產婦的自然條件雖然可以優先選擇自然分娩,但由於自然分娩產程相對較長,可能會造成包括胎兒窒息的嚴重風險,醫方自身對產婦選擇自然分娩可能產生的相關風險,缺乏足夠的認知和預判,亦未對產婦進行充分的告知和釋明。

(二)xx醫院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者所受損害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故xx醫院應當賠償賈某某各項費用合計412705.31元。2019年4月25日法院判決,被告xx大學附屬xx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賈某某支付賠償款412705.31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因醫方以下過錯,致賈某某遭受損害:一是產婦入住xx醫院產科待產,出現胎膜早破、羊水過少、胎位異常,醫方未及時行剖宮產終止妊娠,致賈某某在宮內長時間缺氧;二是產時使用縮宮素依據不足,未監測記錄宮縮、胎心、血壓、羊水及產程進展等狀況,採用靜脈推注方法錯誤,且劑量過大,造成宮內急性胎兒窘迫;三是第二產程監測胎心不力,出現持續胎心下降、急性胎兒窘迫時處置不當,未及時行助產。

(二)醫方辯稱:自然分娩屬國家提倡的自然分娩方式,醫方在產婦同意的基礎上採用自然分娩方式,並無不當。產婦第一產程順利,檢查及監測指標均在正常範圍內。第二產程中,胎心雖有所下降,但根據胎心監測,胎心一直在正常值內,未出現持續性下降。病歷記載不可能一一還原產程全過程,醫方一直關注產婦各項指標,未有任何懈怠或疏忽。是胎兒娩出後,新生兒狀況超出主治醫預料,立即予積極搶救處理。醫方在整個診療過程中盡心履責,未有任何損害產婦或胎兒的不當行為。

(三)醫療鑑定意見:根據現有資料,xx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賈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其原因力建議為次要原因。賈某某中度智能障礙構成五級傷殘;需要完全護理依賴;營養期限為24個月;護理期限自出生之日起至其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護理人數為1人護理。

(四)法院觀點:根據醫方的病歷資料,進入第二產程後,胎心有異常表現。醫方認為胎心的異常僅是一過性現象,未有持續,但醫方目前現有病歷資料,不能支持醫方的觀點。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鑑定和審理,是事後通過證據,對過去的診療行為進行分析和評判,而無法還原診療過程的全貌,正是基於此,要求醫方規範和完善病歷記載。賈某某出生後,即出現明顯的窒息青紫,醫方的過錯與窒息青紫之間形成直接的因果關係,綜合全案,本院確定醫方應承擔40%的次要責任。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無指徵行人工破膜發生急產,致新生兒腦性癱瘓五級傷殘。2.醫療糾紛:羊水栓塞行剖宮產過程中有過錯,對母嬰損害後果需擔責。3.醫療糾紛:偶有胎停患方要求剖宮產遭拒,疏於胎心監護致胎死宮內。4.醫療糾紛:產婦及其家屬具有刨宮產或自然生產的選擇權和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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