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向天貓索賠10億!天貓管轄權異議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

京東向天貓索賠10億!天貓管轄權異議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

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

(2019)最高民轄終130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強東,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京東貿易公司、京東叄佰陸拾度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京東叄佰陸拾度公司為www.jd.com網站的所有者和移動版APP的著作權人,京東貿易公司是京東網站的技術服務提供者,兩原告在京東開放平臺-京東商城為第三方商家提供網上零售的平臺和相關技術服務。天貓網絡公司為www.tmall.com網站所有者,天貓技術公司為天貓手機APP版權所有者,兩被告共同運營天貓平臺-天貓商城,為第三方商家提供網上零售的平臺和相關技術服務。阿里巴巴公司是在英屬開曼群島註冊的控股公司,其在中國等地註冊的關聯公司負責具體開展在中國的經營業務。阿里巴巴公司是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的最終實際控制主體,也是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經營的天貓平臺以及淘寶平臺的最終實際控制主體。2013年以來,三被告不斷以各種手段實施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在天貓商城開設店鋪的服飾、家居等眾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兩原告運營的京東商城參加618、雙11等促銷活動、不得在京東商城開設店鋪進行經營,甚至只能在天貓商城一個平臺開設店鋪進行經營行為(以下簡稱“二選一”行為)。三被告在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包括“二選一”行為在內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損害了中國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侵犯了兩原告、商家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被告應當對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請求法院:

1.確認三被告在本案所確定的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判令三被告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與被告進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與兩原告進行交易等行為;

3.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連帶賠償因其實施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給兩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億元;

4.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具體形式包括三被告在官網域名為tmall.com、taobao.com的相關網站首頁,以及相應APP主頁上刊登經法院認可的道歉及消除影響聲明;

5.判令三被告連帶承擔兩原告在本案中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公證費、經濟分析費用、律師費等暫計人民幣200萬元。

京東向天貓索賠10億!天貓管轄權異議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

天貓網絡公司、天貓技術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稱,一審法院並非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被控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行使管轄權的基礎和法律依據,本案應當移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認為,根據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其認為三上訴人在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包括“二選一”行為在內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損害了中國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侵犯了兩被上訴人、商家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上訴人應當對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侵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的管轄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根據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因此本案中焦點問題是北京高院對此案是否具有管轄權,即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被訴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是否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之內。

本案中,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相關新聞報道對上訴人與朗姿公司旗下品牌阿卡邦、萬家簾品、ChemistWarehouse等品牌在北京簽訂獨家合作協議的相關情況進行了報道。其中被上訴人一審證據10載明“發佈會進入後半場,天貓家裝行業總監江帆先生和萬家簾品總經理楊衛先生代表合作雙方鄭重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明確表明了雙方當事人系在北京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雖然上訴人稱《2016-2017年度天貓家裝戰略商家框架協議》系在杭州簽訂,但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相關協議系在杭州簽署,上訴人亦未提供其他證據推翻前述戰略合作協議系在北京簽訂,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北京市屬於被訴侵權行為地,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並無不當。

此外,上訴人還上訴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侵權行為影響地確定管轄或將侵權結果發生地解釋為包括侵權行為影響地會導致管轄泛化。本院認為,因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本院只需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之一即可,因此對能否以侵權結果地確定管轄不再予以評述。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上訴人稱本案應移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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