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莫再讓久拖不決的案件把群眾拖垮

【丁慎毅】

1988年10月,江西贛州市龍南縣汶龍鎮上莊村發生一起命案,村民曾觀慈8歲的兒子被人謀殺身亡。同年11月,同村村民曾愛朋及其母親蔡春鳳被當作嫌疑人進行收容審查。因證據不足,龍南縣公安局分別於1989年7月、1991年8月將蔡春鳳、曾愛朋保外就醫。該案至今未破,曾觀慈稱,兒子死後,一家人備受煎熬,“每次到公安機關問案件進展,總說再等等。”而蔡春鳳因不堪忍受流言蜚語而跳橋自殺,曾愛朋則揹負“殺人嫌疑人”的身份31年。(11月6日紅星新聞)

一個案子拖了30年,直到把兩家人拖垮。就因為因證據不足,至今仍未被移交審查起訴,這已經違反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及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2019年11月4日,記者就曾愛朋一案諮詢龍南縣公安局,竟然被告知需徵得縣委宣傳部或上級公安局的同意才能接受採訪。這到底是什麼作風?或者還是縣公安局有難言的苦衷?

更令人遺憾的是,這樣的事並非獨家。20年前雲南昭通巧家縣一村民被打致死,立案與否沒至今沒有說法。今年10月才被列入重點積案,這一拖就是20年;在江西,一起被控貪汙公款539.16元的案件一審宣判後,1979年10月因證據不足被髮回重審,直至今日始終未能結案,案發時被告人劉志發是一位20多歲的小夥子,如今已年滿七旬。案件發回重審40年,他仍然在等待結果。10月21日,劉志發專門到蓮花縣公安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想以此證明自己“有罪還是無罪”,但未能如願。

20年、30年、40年,政法部門的涉案工作儘管涉及到特殊性,但特殊性不是案件久拖不決的理由,即使基於保密的原因,也完全可以把哪些是需要向社會保密的,哪些是需要向受害人保密的分清楚,根據辦案情況,及時向受害人反饋:案子辦到什麼程度,做了哪些工作,應及早向受害人說清楚。這一過程中,甚至會啟發受害者想起新的線索向警方提供,更有利辦案。

近年來,各地都曝出一些久拖不決的陳年舊案,都暴露出之前思維觀念的滯後和作風上的短板,各地政法部門急需來一場辦案“回頭看”,該糾偏的糾偏,該認錯的認錯,通過“放管服”改革,完善案件承辦人、聯繫人與案件當事人的聯繫制度,把正在做的工作和暫時不能做的工作及時向當事人說清楚,別再讓老百姓長年跑斷腿,別再讓老百姓等到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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