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華山"是誰的手筆?陝西兩書法家打官司爭字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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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風景區東山門一塊巨石上摹刻了“華山”兩字,這兩字究竟出自誰手?為這倆字的著作權,陝西的兩位書法家曾對簿公堂,官司從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打官司打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誰的“華山”?

茹桂稱落款人為趙養科的“華山”兩字,是他的書法作品。陝西省書法家協會原副主席、西安美術學院教授茹桂在一次登華山時,發現落款人為趙養科的“華山”兩字後提出異議,認為此字是他在1988年為當時的華山管理局(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前身)所書,遂一紙訴狀將趙養科告到渭南市中級法院,認為趙養科侵犯了其知識產權。趙養科是陝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幹部,因書法成名,是陝西省內有一定知名度的書法家。

趙養科說,“華山”兩個字原本是他於1993年為陝西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的華山年曆題寫的,《華山導遊圖》上也用了這兩個字,而華山東山門巨石上摩刻的“華山”兩個字正是出自《華山導遊圖》。

為此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2006年省高院終審判決:“華山”二字署名權為趙養科。這是終審判決。這場著作權官司前後歷時近兩年。

但2007年1月24日,終審敗訴的茹桂又提出有新的證據,就此案向陝西省高院提起了申訴。原本以為塵埃落定的“華山”二字著作權之爭再度引起讀者關注,也讓原、被告兩位老人感到很“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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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桂 一看就知是我寫的

原告茹桂稱,1988年,西安工藝美術公司承修華山山門,請他題寫門額“獨尊”“華山”和兩旁的橫幅對句。後來華山方面刻石時用了“獨尊”二字,而“華山”原稿則流落於當時的華山管理局。

2004年,他應邀參加“世界華人詠華山”活動,華陰市領導告訴他“華山”二字已刻在新修的東山門前的巨石上,要求他補寫款名。後來這位領導用電話告知他,巨石上已刻有趙養科的名字。他就親自察看了現場,並拍了照片。

“那兩個字一看就知是我寫的。再看看石碑上的山名和落款的人名,其用筆風格風馬牛不相及,一眼即可看清。”

茹桂後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趙養科侵犯其著作權,並要求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原華山管理局)給自己正名。茹桂向法庭提出的訴訟請求有3項:更正署名,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12000元,由趙養科和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承擔訴訟費和筆跡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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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養科 證據證明是我寫的

被告趙養科稱,華山東門外摹刻的“華山”二字,來自陝西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的《華山導遊圖》,而《華山導遊圖》上的“華山”二字來自他本人在1993年給陝西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的《華山》掛曆的封面題字。他向法庭提交了陝西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證明“《華山》掛曆封面‘華山’二字,系趙養科所題”的書證,同時還有該出版社稿費支付單以及付款的會計憑證。趙養科的另一份證據證明,《華山導遊圖》上的“華山”二字系《華山》掛曆封面題字。

第二被告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證據,證明石刻“華山”二字來源於《華山導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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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華山”系茹桂筆跡

渭南市中級法院受理此案後,主張通過筆跡鑑定來幫助確認“華山”二字的真正作者。2005年9月,渭南市中級法院在與原被告商議後,決定由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筆跡鑑定中心鑑定原被告筆跡。以雙方各自提交在2000年前的數幅、2000年後的10幅有關“華山”筆跡的作品,作為鑑定樣品。最終確定:華山東山門巨石上摹刻的“華山”二字,與茹桂1988年書寫的華山刻石的“獨尊”二字及趙養科所提交的《華山導遊圖》的“華山”二字,均系原告茹桂筆跡。

對於筆跡鑑定,茹桂表示,“華山”原作早在1985年和“獨尊”二字一起經他本人交由華山無償使用,由於第二被告華山旅遊發展總公司機構變更、人員更換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原因,稿件流失,無法提供原作。

他說,鑑定是一門科學,也是法院指定的取證程序。“華山東山門巨石上摹刻的‘華山’二字本身就是我所書寫的,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的鑑定結果是以科學的方式從法律上對事實做了重新確認。我相信科學取證的過程,尊重法律程序,同時也相信讀者和專家的鑑別能力。”

焦點:對鑑定結果爭執不下

庭審中,趙養科不認可該鑑定結論。其委託代理人就“筆跡鑑定”結論發表意見時說,筆跡鑑定人員只能是根據書寫習慣同一(或不同一)的特點,對書寫事實的一種可能性判斷。而根據司法鑑定的一般原理,可能性判斷是不能做出結論性意見的。而這份鑑定貿然下結論,不科學。根據筆跡鑑定技術及證據學原理,筆跡鑑定人不能回答“字是誰寫的”的問題。只有當筆跡鑑定意見被其他證據印證時,才能認定“字是誰書寫的”這一結論。

“學習中國書法通常是由臨摹開始的。假如一個小學生長時間模仿石刻‘華山’照片上的字樣,那麼他就有可能寫出和這兩個字非常相近的字來。這時如果拿這個小學生寫的‘華山’兩字與華山東山門外的‘華山’石刻去作筆跡鑑定,很可能就會得出華山東山門外的‘華山’石刻兩字是這個小學生寫的。可見鑒定結論靠不住。”趙養科說。

原告訴訟代理人認為:“既然原被告雙方都拿不出直接證據,那麼解決紛爭的惟一科學方法就是筆跡鑑定。而筆跡鑑定結論十分明確———‘華山’二字是茹桂所寫。”

提到這場官司,趙養科也頗有感觸。“可能有很多人覺得我們這場官司沒有必要打,其實在我看來,知識產權應該得到保護,這是現代社會法治的一個進步,用法律手段為自己的著作權尋求法律保護,這是大家的法律意識在增強,是一個很好的現象。但對我們兩人來說,我今年已經進入了67歲的年頭,茹桂也70歲了,都老了,為了這個案子,都要忙來忙去搜集證據、出庭,確實挺煩的,原本平靜的生活也被打亂了,感到很累、很疲憊!”

“但現在已經到了這個份兒上,我還是很相信法律,也希望法律能儘快對這件事做個了結!”

“華山”石改落款

茹、趙“華山”之爭最終以“華山”石上“長安茹桂”的落款而畫上了句號,原先趙養科的落款已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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