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補償不合理,也不能拒絕拆遷?吃了虧誰擔責?

實踐中對補償不滿意而拒絕搬遷的比比皆是,那麼問題來了,沒有獲得合理補償之前,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嗎?

在這裡,我們必須區分。如果拆遷與拆遷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只要按照約定的拆遷履行其義務,那麼拆遷補償,如果不及時清除,拆遷人有請求權被拆遷人搬出去和房屋拆遷,如果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那麼情況就不同了。

安置補償不合理,也不能拒絕拆遷?吃了虧誰擔責?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屋搬遷前應當給予補償。”

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給予被徵收人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被徵收人搬遷力訴諸暴力,威脅或非法的方式。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安置補償不合理,也不能拒絕拆遷?吃了虧誰擔責?

根據上述規定,拆遷房屋應當在搬遷前予以補償,即拆遷人在沒有合理補償的情況下,可以拒絕搬遷。 但是,如果被拆遷人和拆遷人沒有達成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就不能重新安置嗎?

答案是否定的。

安置補償不合理,也不能拒絕拆遷?吃了虧誰擔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辦法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不清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因此,在已經談過補償的情況下,可以依法進行補償,然後再到拆遷補償,強制拆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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