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拆遷應該如何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要了解哪些事項?

​拆遷意味著我們國家在不斷的發展,但拆遷中存在的問題則不少。尤其是這兩年不少的城中村拆遷,城中村改造等拆遷當中存在著許多的拆遷糾紛。那麼,在遇到拆遷時應該如何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呢?

遇拆遷應該如何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要了解哪些事項?

一、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一般有兩種:既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產權調換可以實行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結算差價或不結算差價的就地安置或異地產權調換。

需要注意的是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是選擇權要受到以下兩種條件的限制:一是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拆遷時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二是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只能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不能選擇貨幣補償。

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

由於被拆遷房屋有私有房屋與公有房屋之區別,故拆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拆遷公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稱的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實私房政策後由房管部門代為經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 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已經建立租賃關係,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且租賃關係延續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注意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訂立協議的主體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質、建築面積。(3)補償安置方式。(4)貨幣補償金額。(5)搬遷期限。(6)違約責任。(7)爭議的處理。(8)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還須注意如實行房屋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調換房屋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層次和房屋交付時間等事項,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拆遷居住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根據建設情況約定過渡期,並遵守過渡期的約定。過渡期內,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拆遷人還應支付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局制定。

如當地對協議有備案要求的,拆遷人應當按當地規定將其訂立的所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拆遷主管機關備案。

通過以上的介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我們大家也只有細細的瞭解了拆遷時的一些細節與一些補嘗協議的簽定才能不會補別人所矇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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