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8 政 策 解 讀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出臺解讀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時鵬遠

2月18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專門加開第十七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緊急立法

依法科學有序防控疫情

省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決定》非常及時、非常必要。當前,我省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決定》是省人大常委會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支持和保障政府依法防控疫情的實際行動,是一項防控急需、應勢而生的緊急立法。

《決定》參考外省(市)人大常委會的作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疫情防控實際,針對有的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沒有上位法依據、有的超出法律範圍、有的主體不適格等問題,《決定》給予了進一步明晰。

《決定》出臺後,有利於運用法治力量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避免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個別措施法律法規依據不足,可能出現的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引發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情況。

堅持問題導向

為政府嚴格防控劃出“紅線”

《決定》是省人大常委會在特殊時期、針對特殊事項作出的,突出了以問題為導向的顯著特徵。

《決定》共12條,明確了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總要求,規範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職責;明確了各級政府屬地責任,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以依法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明確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主體責任,以及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義務;明確了疫情報告制度,規範了媒體疫情防控宣傳行為;明確了疫情防控獎懲措施;明確了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工作監督,加強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等內容。

鑑於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和複雜性,為各級政府實施“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保障,並同時劃出“紅線”。《決定》突出了依法防控、管用有效的特點。《決定》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規定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要保證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剛性需求,並對未經批准擅自採取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這些內容凸顯地方立法特色,成為《決定》中的一大“亮點”。這也是根據我省實際作出的創設性規定。

為避免因簡單粗暴的硬性應急管理措施引發糾紛,《決定》規定,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採取設卡攔截、斷路堵路、阻斷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采取封門、焊接出入口、堆放物料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莊、小區等場所;除依法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以外,不得限制其他已採取防護措施並配合臨檢工作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

《決定》還提出,省、市(地)、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在公佈疫情信息工作中,依法依規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

嚴格履行屬地責任做好科學有效防控

為進一步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決定》提出疫情防控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按照依法依規、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

為科學有效防控,《決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提出建立健全省、市(地)、縣(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等防護網絡,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做好疫情監測、地毯式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輸出、防擴散。

《決定》規定,疫情防控要以縣域為單元,確定不同縣域風險等級,分區分級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疫情防控協同機制。新區、自貿區(黑龍江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統一部署,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堅決做到應收盡收、應治盡治。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隔離留觀場所等重點區域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維護醫療、隔離留觀秩序,對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實行定點治療,中西醫結合治療,對危重病人實行“一人一策”的治療方案。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決定》還明確了對疫情防控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捐贈等內容,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補助、撫卹。

形成防控工作合力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工作是當前國家和全社會最重要的一項工作。疫情防控涉及方方面面,最根本的目的是凝聚全社會力量,形成強大的疫情防控工作合力。《決定》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以依法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如發佈疫情防控通告,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實施交通管制,臨時徵用場地,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但同時從依法防控的角度,規定政府採取的臨時性應急措施應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司法行政部門對疫情防控相關政策要加強合法性審查,以確保採取的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相關政策保持一致。

對個人而言,《決定》要求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瞭解疫情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聚集活動;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覺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不得歧視、侮辱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不得懸掛、刊播帶有暴力、歧視性質的防疫標語。

《決定》對疫情防控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強化。明確指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其失信信息納入誠信檔案,並依法採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決定》要求充分發揮人大監督和司法保障功能。《決定》明確省人大常委會和各市(地)、縣(區)人大常委會(工委)必要時通過法定監督方式,依法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監督。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提升人民群眾防控意識。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徵求和採納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依法嚴懲各類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妥善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行政爭議,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

當前,我省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講話精神及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以更堅定的信心、更頑強的意志、更果斷的措施,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全省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按照依法依規、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省、市(地)、縣(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等防護網絡,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做好疫情監測、地毯式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輸出、防擴散。堅決做到應收盡收、應治盡治。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隔離留觀場所等重點區域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維護醫療、隔離留觀秩序,對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實行定點治療,中西醫結合治療,對危重病人實行“一人一策”的治療方案。

疫情防控要以縣域為單元,確定不同縣域風險等級,分區分級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疫情防控協同機制。

新區、自貿區(黑龍江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統一部署,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地)、縣(區)統一部署,組織、安排、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者組織等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做好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並做好生活服務保障工作。對從外地返回人員的管理服務要嚴格遵守政府的相關規定。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交通運輸、市容環境、生活飲用水、野生動物管理等各個方面,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以依法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可能造成疫情擴散的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以及其他必要的疫情防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採取上述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民主原則,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實行人性化管理,保證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等剛性需求,並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避免因簡單粗暴的硬性應急管理措施引發糾紛。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採取設卡攔截、斷路堵路、阻斷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采取封門、焊接出入口、堆放物料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莊、小區等場所;除依法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以外,不得限制其他已採取防護措施並配合臨檢工作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

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返回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五、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服從並配合疫情防控期間採取的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義務。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瞭解疫情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聚集活動;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覺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六、省、市(地)、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在公佈疫情信息工作中,依法依規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做好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不得歧視、侮辱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不得懸掛、刊播帶有暴力、歧視性質的防疫標語。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抓好農業工業生產等涉及國計民生的重點產業,有序推動各行各業復工復產復學,支持、服務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統籌協調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保障,注重加強對人民群眾特別是醫務工作者及其家屬,確診病人、疑似病人等被隔離對象及其家屬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企業靈活妥善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和工資待遇問題。因受依法隔離等疫情防控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八、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懲各類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妥善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行政爭議,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疫情防控相關政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協調法律服務資源,為政府依法決策、應急處置提供法律服務,發揮政府法治機構作用。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補助、撫卹。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捐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監督的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觸史、逃避隔離或者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其失信信息納入誠信檔案,並依法採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十一、省人大常委會和各市(地)、縣(區)人大常委會(工委)必要時通過法定監督方式,依法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監督。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提升人民群眾防控意識。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徵求和採納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十二、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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