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稿」在“欠費不停供”背景下,違約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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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在“欠费不停供”背景下,违约金怎么办?

編者按:常態下,用氣企業需要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支付氣費,逾期支付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向供氣企業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但是,為了幫助全國各中小企業復工復產、緩解資金壓力,國家以及絕大部分省市均在疫情期間出臺相關政策明確要求供氣企業實施“欠費不停供” 措施。這勢必給供氣企業提出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難題:在“欠費不停供”背景下,違約金怎麼辦?對此,筆者進行以下探討,但願能夠給廣大供氣企業帶來一定的指導意義。

疫情衝擊下,紛紛出臺政策!

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全國各中小企業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在此背景下,為了幫助各中小企業復工復產、緩解資金壓力、共渡難關,國家、地方紛紛出臺政策。如下:

2月9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推動有關單位對疫情期間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水、用氣,實施階段性緩繳費用,緩繳期間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

在綜上這個國家政策出臺之前後,全國絕大部分省市均紛紛出臺相關的地方政策。如以下為湖北、江蘇兩地出臺的地方政策:

2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確指出,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免收滯納金。

2月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指出,對中小企業在疫情期間的用電、用氣實行“欠費不停供”,疫情結束後2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2月12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支持中小企業緩解新型冠狀病

毒肺炎疫情影響保持平穩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指出,推動有關單位對疫情期間暫時性困難的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水、用氣,實施階段性緩繳費用,緩繳期間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各地可安排資金給予適度補貼。

“欠費不停供”背景下,違約金怎麼辦?

同為疫情受害者的供氣企業,要實施“欠費不停供”措施,確實壓力山大!但是,怨言歸怨言,政策還真得要認真貫徹落實!那麼,在“欠費不停供”背景下,違約金怎麼辦?

常態下,用氣企業需要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支付氣費,逾期支付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向供氣企業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滯納金”。

首先,從疫情期間國家、地方出臺的政策分析,國家以及不少地方的政策只明確疫情期間要實施“欠費不停供”措施,在違約金收取的問題上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這樣確實很容易給供氣企業和用氣企業雙方在收取違約金的問題上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收還是不收?交還是不交?同時,也極其容易使各省市執行著不同的規則,進而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因此,建議國家層面,尤其是地方層面應該儘快明確、細化違約金的收取規定,以此減少不必要的困擾,讓用氣企業儘快復工復產、專心抗疫。

其次,從疫情的危害程度上分析,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可以定性為“不可抗

力″,相關的依據如下:

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時認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

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因此,根據《合同法》第94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可知,在疫情期間,供氣企業不應該以“緩繳氣費”或“拖欠氣費”之由收取用氣企業的違約金。

但是,供氣企業屬於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公用事業企業,其在疫情期間因響應國家以及地方政府要求實施“欠費不停供”措施所造成的階段性營收損失,如不能收取違約金等,理應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相關的法律依據如下: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因此,在疫情結束後,建議供氣企業嘗試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就“疫情期間不能收取違約金”的問題進行積極溝通和協商,力爭依法獲得政府相應的補償。

但是,另一個問題來了,疫情結束後多久供氣企業才可以收取違約金?對此,從各省市出臺“欠費不停供″的地方政策看,有些地方政策明確緩繳氣費的截止時間,如湖北、湖南、山東、海南、遼寧、內蒙古、浙江等地均為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貴州為疫情結束後2個月內,福建為疫情結束後1個月內;有些地方政策沒有明確緩繳氣費的截止時間。因此,筆者認為,若地方政策明確緩繳氣費的截止時間的,疫情結束後收取違約金的時間應該以緩繳氣費的截止時間為始點。也就是說,到緩繳氣費的截止時間用氣企業仍然沒有結清氣費的,供氣企業可以收取違約金。但是,若地方政策沒有明確緩繳氣費的截止時間的,疫情結束後顯然是可以收取違約金的。

順便提及的是,據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3月3日在其官網發佈消息稱,合肥市決定從3月至12月,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整治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突出問題專項執法行動。此次專項執法行動主要圍繞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領域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對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消防、交通運輸、殯葬、菸草以及其他公共服務行業存在的市場壟斷和行政壟斷行為開展集中整治和糾正。

再放眼近年來我國的反壟斷執法形勢,越來越嚴厲!相信此次合肥市反壟斷專項執法行動的東風將會很快吹向全國各地。因此,在疫情期間,供氣企業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政策。否則,躲得過疫情,也躲不過反壟斷執法!

結束語:綜上筆者的這些膚淺見解,只能給供氣企業帶來一定的指導意義。鑑於“欠費不停氣”背景下的形勢如此複雜,在違約金的收取問題上,還是建議供氣企業聘請相關行業律師出謀獻策,方能減少因此帶來的損失或規避因此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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