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篇三(房屋物業法律)

(法律解析是個人參考法律作出的解釋,部分答案為法律解析,有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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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房前怎樣防止開發商將房屋另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經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敗。

繼承人繼承房產後,未過戶就將該房產轉讓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房地產商將小區共有部分贈給一個業主的行為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租住房屋,出租人未表示反對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於物業公司上門代收暖氣費的情況,業主需要支付手續費嗎?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怎樣才能符合標準?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識醒目,字跡清晰。

物業公司對於所標示的服務費用價格升高時,應該提前多長時間進行公示?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第十條,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並於經營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在房屋出售後,原房主還能無償使用原小區的免費停車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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