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絕對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與徵收條例》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因而房屋徵收與補償,徵收方應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公平補償、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這4個基本原則,絕對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房屋拆遷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絕對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一、公平補償原則

這一原則通常從兩方面進行理解,一方面是補償與被徵收財產價值相當,被徵收人為公共利益作出了貢獻,應保證其獲得的補償合理、生活水平不降低;另一方面是要保證被徵收人之間的公平,在同一徵收區域內適用統一的標準。此外,《徵收條例》進一步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同時給與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徵收個人住宅時,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二、決策民主原則

房屋徵收補償工作關聯眾多百姓的利益,只有充分發揚民主,才能確保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在具體操作時,是否要進行房屋徵收、徵收事項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徵收範圍的確定、房屋評估機構的確定、如何進行補償安置等房屋徵收與補償諸事項都要依法保障群眾的參與度,聽取並尊重多數人的意見和建議。一系列具體條文中,比如政府要就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徵求公眾意見;舊城區改建特定情形下需要舉行聽證會;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制定要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評估機構的確定尊重被徵收人的意願等,均體現了該原則。

房屋拆遷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絕對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三、程序正當

程序正當,指的是在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徵收決定之前和在實施徵收的過程中,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步驟,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如對徵收範圍內的建築未登記的建築進行認定調查和處理,換言之,違法建築或者超過時限的臨時建築應當在做出徵收決定前就予以認定,不能再徵收開始後再以違法建築的名義壓低補償款,除此之外,該聽證的要聽證,該評估的要評估,評估機構的選擇一定要公平公正,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等等。總之,房屋徵收和補償的程序應該合法、合理、正當。

四、結果公開原則

在房屋徵收中,結果公開的範圍包括:補償方案、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意見、房屋徵收決定、房屋權屬等調查結果、補償決定、分戶補償情況、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結果等。遵守結果公開的原則,做到真正的公開透明,接受廣大被徵收人的監督,才能最大程度上減少違法徵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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