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2020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

債券代碼:136291 債券簡稱:16力帆02

特別提示:

根據《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下稱《募集說明書》)及《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之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下稱《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須經代表本期公司債券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債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決議。

債券持有人會議根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審議通過的決議,對於所有債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會議、未出席會議、反對決議或放棄投票權的債券持有人,以及在相關決議通過後受讓取得本期債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約束力。在本期債券存續期間,債券持有人會議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的任何有效決議的效力優先於包含債券受託管理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主體就該有效決議內容做出的決議和主張。

鑑於“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下稱“本期債券” 或“16力帆02”)未能到期兌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本期債券《募集說明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等相關約定,本期債券受託管理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君安”或“受託管理人”)決定召開“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2020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下稱“本次債券持有人會議”),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

(一)會議召集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會議召開和投票方式:會議以非現場方式召開,記名方式投票。投票最晚在2020年4月3日將會議委託授權書及表決票一起郵寄至受託管理人處(以受託管理人簽收時間為準)。

(四)召開地點:鑑於目前全國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嚴峻形勢,為更好配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次會議擬採用非現場方式召開,不設會議召開地點。受託管理人將在3月28日前將參會方式郵件發送至各持有人郵箱,未接收到郵件的合格參會者,可以聯繫會議專用郵箱 [email protected]獲得參會信息。

(五)債權登記日:2020年3月27日(以下午15:00交易結束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債券持有人名冊為準)。

(六)會議審議事項:

1、《關於同意本次債券持有人會議以非現場形式召開的議案》;

2、《關於修改後續“16力帆02”債券持有人會議通知期限及召開形式的議案》;

3、《關於要求發行人制定詳細償債方案並定期通報的議案》;

4、《關於要求發行人立即履行“16力帆02”償債保障措施的議案》;

5、《關於要求發行人為“16力帆02”提供增信措施的議案》;

6、《關於要求發行人確定定期溝通機制和聯繫人員的議案》。

二、出席會議的人員及權利

(一)出席會議人員

1、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截至債權登記日下午收市後,在本期債券登記託管機構公司債券持有人名冊上記錄的所有本期未償還債券持有人,均有權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2、發行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債權受託管理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聘請的律師。

5、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員。

6、債券持有人若為自然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本期債券相關的證券賬戶卡;委託代理人投票表決的,代理人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證、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本期債券相關的證券賬戶卡。債券持有人若為機構投資者,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下同)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投票表決。法定代表人投票表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如: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等)和本期債券相關的證券賬戶卡;委託代理人投票表決的,代理人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證、機構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被代理人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如: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等)和本期債券相關的證券賬戶卡。上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均可使用複印件。自然人債券持有人提供的複印件須個人簽字;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債券持有人提供的複印件須加蓋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公章。債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將上述資料與會議表決票一併在會議表決截止時間(2020年4月3日)郵寄至債券受託管理人處。逾期送達或未送達的債券持有人,視為不參加會議。

7、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聘請見證律師對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表決結果、表決人員資格及召集人資格等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權力

1、債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可以親自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並表決,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並表決。債券受託管理人和發行人應當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但無表決權。

2、下列債券持有人在債券持有人會議上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並且 其所代表的本期債券面值數額不計入出席會議的本期債券面值總額:

(一)債券持有人為持有發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東;

(二)債券持有人為持有發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東的關聯方;

(三)債券持有人為發行人的關聯方。

本規則下關聯方的範圍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中的規定為準。

(三)聯繫方式

(1)債券發行人:

聯繫地址:重慶市北碚區蔡家崗鎮鳳棲路16號

聯繫人: 周錦宇

郵編:400707

電話:023-61663050

傳真:023-65213175

(2)債券受託管理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聯繫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669號博華廣場36樓

聯繫人:是航

郵編:200000

電話:021-38672628

傳真:021-38676666

會議專用郵箱:[email protected]

三、表決程序和效力

(一)債券持有人會議以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二)債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對擬審議事項表決時,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對或棄權。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雖參會但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有表決權的本期債券張數對應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三)每一張未償還“16力帆02”債券有一票表決權。

(四)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須經代表本期債券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債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決議。 決議的表決結果應載入會議記錄。

(五)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債券持有人單獨行使債權及擔保權力,不得與債券持有人會議通過的有效決議相牴觸。

(六)債券持有人會議做出決議後,本次會議召集人將以公告形式通知債券持有人。

四、其他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自行承擔參加本次會議投票產生的相關費用。

(二)本次會議通知內容若有變更,會議召集人將以公告方式在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日5日前發出補充通知。債券持有人會議補充通知將在刊登本次會議通知的同一指定互聯網網站上公告,敬請投資者留意。

特此公告。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8日

附件一:

關於同意本次債券持有人會議以非現場形式召開的議案

根據《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之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債券持有人會議應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會議投票表決以記名方式現場投票表決。鑑於目前全國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嚴峻形勢,客觀上無法召開現場會議,為兼顧債券持有人的生命健康和參會權利,特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審議:

同意本次債券持有人會議以非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以通訊投票方式表決。

附件二:

關於修改後續“16力帆02”債券持有人會議通知期限及召開形式的 議案

為更好維護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下稱“16力帆02”)債券持有人的權益,提高“16力帆02”債券持有人參會便利性及持有人會議召開效率,現提請“16力帆02”債券持有人會議審議:

修改後續“16力帆02”債券持有人會議通知期限及召開形式,會議通知的公告日期由“會議召開前15日”改為“會議召開前7日”,會議召開形式由“現場會議形式”改為“現場會議、非現場會議或者兩者相結合的形式”,並相應修改“16力帆02”募集說明書及持有人會議規則的部分條款。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部分條款應作出相應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部分條款也應作出相應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附件三:

關於要求發行人制定詳細償債方案並定期通報的議案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下稱“16力帆02”)的受託管理人,注意到“16力帆02”債券未能到期兌付。有鑑於此,受託管理人特提請持有人會議審議:

1、要求發行人立即制定“16力帆02”的償債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償債來源和時間計劃)並啟動風險化解和處置預案,於本議案獲得本次持有人會議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債券持有人和受託管理人進行書面說明;

2、在發行人足額兌付“16力帆02”到期本息前,要求發行人至少每兩週向受託管理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相關方通報 “16力帆02”兌付資金籌集進展及後續籌措安排。

附件四:

關於要求發行人立即履行“16力帆02”償債保障措施的議案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下稱“16力帆02”)的受託管理人,注意到“16力帆02”債券未能到期兌付。有鑑於此,為維護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受託管理人現特提請持有人會議審議:

要求發行人於本議案獲得本次持有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立即履行“16力帆02”《募集說明書》約定的償債保障措施:

1、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2、暫緩重大對外投資、收購兼併等資本性支出項目的實施;

3、調減或停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獎金;

4、主要責任人不得調離等。

附件五:

關於要求發行人為“16力帆02”提供增信措施的議案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下稱“16力帆02”)的受託管理人,注意到“16力帆02”債券未能到期兌付。有鑑於此,受託管理人經審慎考慮, 特提請持有人會議審議:

為保障“16力帆02”持有人合法權益,要求發行人立即為“16力帆02”提供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抵質押財產擔保、第三方保證擔保等。

附件六:

關於要求發行人確定定期溝通機制和聯繫人員的議案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下稱“16力帆02”)的受託管理人,注意到“16力帆02”債券未能到期兌付。有鑑於此,受託管理人經審慎考慮,特提請持有人會議審議:

1、要求發行人建立定期溝通機制,並對外公告公司債券處置專項小組的名單及聯繫方式。

2、在債券完全償付之前,及時通過書面確認方式向債券持有人和受託管理人通報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經營情況、資產抵質押情況、股權轉讓情況、資產重組情況、訴訟等影響公司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在公司擬實施對外擔保、資金劃轉、收購兼併、新增貸款等任何可能對債券償付產生重要影響的事項之前,應該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債券持有人和受託管理人。

4、發行人需指定專人負責與債券持有人直接溝通和信息通報。

附件七: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2020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委託書

茲全權委託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0年4月3日召開的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2020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審議《關於提前贖回“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的議案》,並按以下指示代為行使表決權。

(請在選中選項前用“√”標示意見,多選無效。)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作具體指示,受託人_____(是/否)有權按自己的意願表決。委託有效期自授權委託書簽署日起至本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結束。

(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人(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自然人)委託人簽名:

委託人身份證號碼:

委託人證券賬號:

委託人持有債券張數:共______張(面值100元為一張)

受託人身份證號碼:

受託人(簽名):

委託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期限:自本投票代理委託書簽署之日起至本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結束之日止。

附件八: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2019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表決票

(適用債券持有人為法人的)

備註:請用鋼筆或簽字筆在“同意”、“反對”、“棄權”項下用“√”標示表決意見,同一議案只能標示一種意見,或“同意”,或“反對”,或“棄權”,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視為棄權,在會議主持人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交表決票的也視為棄權。

債券持有人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簽章):

受託代理人(簽字):

持有“16力帆02”情況:

請債券持有人判斷其與發行人是否存在如下關聯關係,並在下表相應欄內畫“√”(對同一情形智能表示一項意見;若在“是”一欄畫“√”,則對本次會議表決事項無表決權):

附件九:

(適用債券持有人為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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