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發生變更後,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發生變更後,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不一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發生變更後,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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