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中的六大勞動關係法律知識

案例回顧:

小明2018年7月入職汽車機修公司,約定工資5500元,試用期3個月,於次月的5日前發放上月工資。勞動用工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因是試用期,就未給小明繳納社會保險金。2019年4月22日,小明與同事發生矛盾,且被公司上司批評,小明一氣之下一走了解,但公司並未支付小明4月份剩餘工資。

職場中的六大勞動關係法律知識

​如今職場如戰場,很多剛入職場的小白,對勞動關係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猶如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一、試用期公司應該買社保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當月,就應該繳納社保,與試用期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公司不給籤合同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公司超過一個月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每個月用人單位應支付2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沒簽的,則視為無限期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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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是三個月到一年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到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不能超過六個月的。如果超過這個時間,按轉正後的工資進行賠償。

試用期的延長是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而且公司延長試用期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公司是沒有權利單方延長試用期的。

四、公司經常加班,加班費怎麼算?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超出的時間都應該算加班。

加班費最低的標準是: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倍工資。雙休日加班,支付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資。如果員工拒絕加班的,不屬於曠工,員工有休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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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想離職,公司不同意怎麼辦?

員工是有選擇自己工作地方的權利,員工只需要做好工作交接和提前通知公司義務就可以,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外,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或與公司協商一致後離職,且公司應給員工辦理離職,且開具離職證明。

六、離職後工資,什麼時候發放?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什麼時候發放,但是各地有規定的,應按照當地規定,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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