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金及附加比例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15%)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例題

某企業為居民納稅人,所得稅稅率為25%,2014年度該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全年實現產品銷售收入6800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120萬元

(2)全年產品銷售成本3680萬元

(3)全年營業稅金及附加129.9萬元,其中,上繳消費稅81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4.23萬元,消費稅附加14.67萬元

(4)全年產品銷售費用1300萬元(其中廣告宣傳費用1150萬元)

要求:

(1)計算該企業2014年利潤總額

(2)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解答:

(1)利潤總額=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萬元

(2)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

1、國債利息收入不交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調減120萬元;

2、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6800*15%=1020萬元,小於本期發生額1150,所以調增130萬元,這130萬元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3、業務招待費:84*60%=50.4萬元,6800*0.5%=34萬元,因為34<50.4,所以本期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34萬元,應調增84-34=50萬元;

新產品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150*50%=75萬元,應調減75萬元;

綜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04.1-120+130+50-75+5+10.8+8=412.9

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412.9*25%=103.225≈103.23萬元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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