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故事
有這樣一個“離婚購房”的案例。
買方高女士和賣方牛先生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買方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但是賣方卻沒有按期辦理贖樓,理應構成違約。
但這時,賣方卻說,你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不具有購房資格,只是在簽訂合同之後買方才與配偶辦理離婚。所以賣方認為,應該是買方違約在先,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那麼這個案件當中,賣方的說法有道理嗎?法院是否會支持買方主張的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賠償違約金,即差價損失的請求?
02 爭議焦點
關於第1點,簽約時沒有購房資格是否構成違約?
深圳中院認為,即使賣方所述事實屬實。也
沒有證據證明買方簽約後離婚的情形,對雙方合同的實際履行造成障礙。因此,賣方主張的買方違約在先的請求予以駁回。關於第2點,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問題,即差價損失應不應該得到支持?
應該說,這個案件當中,買賣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比例還是比較高的,達到了房屋總價的30%。
但買方主張的損失,遠高於30%的違約金,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21萬元。
法院最終支持了買方的請求,理由也很簡單——因為賣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在此期間,房價快速上漲,買方損失遠大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因此根據評估結果,叛令賣方向買方賠償涉案房屋評估價與合同價的差額221萬元。而買方付的定金22萬元,賣方也要返還,雙方合同解除。
03 律師提示
第一,簽約時沒有購房資格可能構成違約。
在本案當中,簽訂購房時,沒有購房資格因沒有影響到合同的實際履行,所以不構成違約。相反,如果影響到合同履行,則可能構成違約。
第二,在簽約前最好核實清楚簽約人是否具有購房資格。
故需詳細向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士瞭解清楚當地的購房政策,以免構成違約。
第三,確保合法合規履行合同,以免合同相對方違約時,讓其有隙可乘。
05 小貼士
深圳購房資格:
(一)深圳戶籍家庭
限購2套。深圳戶籍家庭包含全部成員為深圳戶籍和部分家庭成員為深圳戶籍。
(二)深圳戶籍單身人士
限購1套。單身包含離異人士。
(三)非深圳戶籍
限購1套。要求自購房之日起計算的前5年及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
備註:
1、購房時間的認定,以在本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網籤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
2、居民家庭新購買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起3年內禁止轉讓。2018年7月31日之前已辦理網籤但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不在此列。
3、2018年7月31日起,新購買的公寓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起5年內禁止轉讓。
4、2018年7月31日起,暫停企業購買商品住房,在這之前已辦理網籤的,可以繼續完成交易。